答:對于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的數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了兩項處罰措施:
一是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包括退還超占的土地;
二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由于機構改革中部門職權的調整,該項違法行為的查處主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調整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