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違法行為包括兩種情形:
①有復墾條件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復墾,或者用地單位或者個人將復墾的具體工作交由他人,由他人承包復墾。有條件復墾而拒絕復墾的,就應當確定為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違法行為。
②沒有條件復墾的,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如果拒繳復墾費,就構成拒不履行復墾義務的違法行為。
對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理,有以下兩種情況:
①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②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土地復墾條例》對土地復墾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做了進一步細化,具體包括:
一是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應當進行表土剝離的土地面積處每公頃一萬元的罰款。
二是土地復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是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是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土地復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土地復墾義務人為礦山企業的,由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五是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