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處理閑置已辦理非農業建設占用審批手續耕地的行為?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
對于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閑置的分三種情況處理:
①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②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
③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