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保證土地調查成果真實性的措施有哪些?
答:《土地調查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調查的各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切實保證調查的數據、圖件和被調查土地實際狀況三者一致,并對其加工、整理、匯總的調查成果的準確性負責。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抽查工作。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調查資料、數據,不得強令或者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
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擅自修改調查資料、數據的;
②強令、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③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①未按期完成土地調查工作,被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②提供的土地調查數據失真,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