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現在在土地屬性為園地的土地上辦理設施農用地(計劃大概 60 畝),需不需要出具《土地復墾報告》或者《土地復墾方案》? 如果需要出具是否需要由相關資質的公司或單位編制《土地復墾報告》或者《土地復墾方案》?
答:廣東省《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用地申請后,組織用地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設施農業用地相關使用條件、恢復要求及違約責任等協商一致,由用地主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廣東省設施農業用地協議》”。
據此,不再硬性要求必須采取土地復墾方式進行土地恢復,允許基層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由用地主體自行恢復或由政府組織采用復墾及其他土地整治方式進行土地恢復。若用地規模較小,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僅提供用地協議,協議內明確恢復要求;若規模較大、破壞耕地耕作層,需要采用土地復墾方式方能進行土地恢復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土地復墾方面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