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辦理設施農用地,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
答:根據《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七條,以及《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規定,基層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由用地主體自行恢復或由政府組織采用復墾及其他土地整治方式進行土地恢復。若自行恢復的,以《廣東省設施農業用地協議》約定的恢復要求為準。若由政府組織土地復墾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銀行共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明確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和使用的時間、數額、程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若由政府組織土地恢復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綜合考慮當地土地整治及設施拆除成本核定土地恢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