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抵押按揭的房子能轉讓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嗎?
答:在《民法典》實施以前,原《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者提存。也就是說,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是不可以辦理抵押物的轉讓登記的,完成轉讓手續的。
為了提高交易效率、激發市場活力,《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修改了原《物權法》的規定,該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即除抵押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但要履行通知抵押權人的義務。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損害了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提前清償或提存。
根據《民法典》上述規定,如果與銀行的按揭抵押合同沒有禁止轉讓的約定,那么是可以在通知銀行后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完成過戶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