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不動產繼承過戶時需開具親屬關系證明嗎?
答:《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6號)、《自然資源部關于修改印發<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的通知》(自然資函[2021]242號)規定,對申請人不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辦理繼承不動產登記的,要求提交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同時,根據推廣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有關要求,對于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辦理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登記材料查驗時,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無需第二順序繼承人到場,無需登記申請人提交第二順序繼承人材料;登記申請人應承諾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因承諾不實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請按照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