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征收集體土地時屬于公共利益的情形該怎么辦?
答:《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按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什么情形屬于公共利益,要依照什么程序征收集體土地呢?
根據我們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利益包括下列情形:“(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而自然資源部也于 2020 年11月5日公布了《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標準(試行)》對大家較為關注的第(五)項“成片開發建設需要”進行明確規定。
為了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將征收程序從原來的批后“兩公告一登記”(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補償登記),修改為現行征地批準前的“擬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組織辦理補償登記、落實有關費用和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六步程序,征地程序更加合理。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