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想在農村建一個養豬場,能占用或改變永久基本農田用途嗎?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通知》規定,嚴格限定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大建設項目范圍,只有以下三類重大建設項目可納入用地預審受理范圍:①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支持的重大建設項目;②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國防項目;③國家級規劃明確的民用運輸機場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鐵路項目和國家級規劃明確的公路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