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城鎮戶口的子女繼承農村宅基地的,應滿足哪些條件?
答:自然資源部在對《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但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財產類型的繼承,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合法繼承并辦理登記。
城鎮戶籍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是“地上有房”。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單獨繼承的。雖然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據繼承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合法繼承。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適用遺贈。雖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進行繼承,但這只是對基于親緣關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轉的特殊認可,并不意味著在沒有親緣身份關系的人之間可以通過遺贈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設定是為了給農民基本的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為了避免農村房地資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的非親緣關系人,不得通過遺贈的方式取得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多子女中,部分子女仍與父母為同一農戶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城鎮戶籍子女不得主張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對于地上房屋的繼承,由于房地一體原則,在宅基地使用權繼續由戶內成員享有的情況下,其他城鎮戶籍繼承人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價值主張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