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后,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但并未簽訂移交協議的配套幼兒園需要移交嗎?
答: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并已簽訂移交協議的配套幼兒園應按協議移交;未簽訂移交協議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粵教基〔2015〕21號文發布之日)為節點分類施策:該日之前規劃建設的配套幼兒園,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回收,如確定不回收的,應通過實行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提供財政補助等辦法降低辦園成本,逐步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該日之后規劃建設的配套幼兒園,市、縣(區)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應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發商違規將未回收小區配套幼兒園辦成高收費民辦幼兒園或閑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