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我市印發了《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惠府辦〔2019〕10號),要求:自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尚未完成規劃報建手續的項目均按以下要求執行:1.政府投資項目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和納入本市保障性住房項目均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2.計容積率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廠房、研發用房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3.計容積率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項目應有35%以上的計容積率建筑面積采用裝配式建筑。
由于上述實施范圍文字表述過于概況和籠統,相關單位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困惑,把握不準,經常出現偏差的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參照廣州、深圳、深圳、佛山、東莞等城市經驗做法,結合我市三年的實踐以及各方反饋的困難和問題,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和優化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同時也對單體面積小,標準化程度低,實施難度大或不具備實施條件、推廣價值低等情況不作裝配式建筑評價要求。
1、政府投資新建項目:單體地上總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為100%。
2、社會投資新建項目:單體地上計容積率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廠房(含倉儲用房)、研發用房,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為100%;地上計容積率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項目(含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不低于35%。新型產業用地(M0)或商住用地(R/B)等混合用地性質項目,應按規劃單體建筑功能或類型對應上述要求采用裝配式建筑。
3、以下情形的建設項目,可自愿選擇合適的裝配式建筑技術,不作裝配式建筑評價要求。
1)單體地上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建筑;
2)建設用地內配建的非獨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設施(包括物業服務用房、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文化活動室、托兒所、幼兒園、公交場站、停車場、垃圾房等);
3)除住院部、行政辦公樓(或用于行政辦公的單體建筑)以外的醫療衛生類建筑;
4)除教學、辦公、宿舍以外的教育類建筑;
5)交通、市政、園林類建筑;
6)文物、宗教、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類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