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惠州市城鎮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管理辦法》,符合租賃補貼條件的申請人每月領取的租賃補貼額度不高于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
(一)補貼金額標準。補貼金額標準由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市場租金水平和公租房租金水平等動態情況確定,原則上每2年調整1次,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二)補貼面積標準。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積為15平方米。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四舍五入取整數;
(三)補貼人數標準。1人戶按1.5人計,2人及3人戶按實計,4人及4人以上戶按4人計,每戶家庭住房保障面積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
(四)補貼系數標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租賃補貼系數為0.98,低收入家庭的租賃補貼系數為0.9;
(五)補貼測算公式。租賃補貼金額=補貼金額標準×(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積-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補貼人數標準×補貼系數標準。
申請人自有住房建筑面積按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住房建筑面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