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精準施策支持建筑業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建市函〔2020〕28號),因受疫情影響而停工期間產生的各項費用,應按照法律法規、合同條款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條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物資采購、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醫學隔離觀察的工人工資等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由承包人提交發包人簽證認價后,由發包人承擔。
疫情防控期間的人工和上漲幅度超過5%的材料價格,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調整,沒有合同約定的可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雙方協商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