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發展改革局(委):
現將《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的認定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4年6月5日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關于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的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大力發展普惠托育服務,促進我省嬰幼兒照護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的認定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是指依法登記備案并經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接受政府扶持,面向社會大眾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質量有保障、價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護服務的托育服務機構。
第四條 按照成本分擔原則,合理劃分政府、社會、家庭承擔比例,逐步提高政府扶持水平,不斷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
第五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托育服務機構,可認定為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
(一)在本省依法登記注冊,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包含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并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無失信懲戒記錄,未發生歧視、體罰、變相體罰、侮辱、虐待嬰幼兒等行為,未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嬰幼兒傷害事件或其他負面影響事件。
(三)按政企協議約定價格提供普惠服務,全日托每人每月保育費(不含膳食費)不超過同等情況市場化價格的80%,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參照全日托收費標準合理確定收費價格;在不高于前述金額的情況下,各地可結合實際采用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認定標準。公辦托育服務機構申請認定為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政府指導價。
(四)財務管理規范,風險防范制度健全,獨立核算、運轉良好;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有關規定落實工資待遇、繳納社會保險。
第六條 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認定程序:
(一)自愿申請。自評符合條件的托育服務機構,向屬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二)審核公示。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標準組織開展評估審核,對通過評審的托育服務機構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結果公布。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為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簽訂認定協議書并向社會公布認定結果。同時,將機構名稱、收費標準和托位數量等有關信息逐級報送省衛生健康委匯總。
第七條 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評審標準由縣級或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制定,并結合當地托育服務行業發展狀況動態更新。
第八條 托育服務市場化價格由省衛生健康委委托省級相關行業協會,以縣(市、區)為單位每年采集不少于80%的托育服務機構實際收費價格(不含膳食費),統計并計算均值后形成。
托育服務機構數量少于5家的縣(市、區)可參考臨近地區的市場化價格。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和各類托育服務機構對價格采集工作應予支持配合。
第九條 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實行動態管理,認定期限原則上不少于2年。期間發生機構名稱、住所、性質等重大變更的,應重新進行認定。
第十條 各地可通過采取建設補貼、運營補貼或者以獎代補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可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 托育服務機構在認定有效期內擬停止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務的,需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結合服務開展情況退回相應補貼。
第十二條 托育服務機構在認定有效期內,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套取挪用補貼資金、違規收費、不配合價格采集等行為的,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取消普惠性托育服務資格,追回相應補貼并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名單,開通舉報電話、郵箱接受社會監督,并適時通過隨機檢查、舉報核查等方式對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開展監督。
第十四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信用檔案,記錄歸集相關信用信息并及時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解釋。各地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國家對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和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文字解讀: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的認定和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圖讀懂: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的認定和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