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衛生健康局收集整理)
目 錄
第一部分 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2
第二部分 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4
第三部分 托育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內容與要求....................8
第四部分 托育機構嬰幼兒喂養與營養指南(試行).........17
第五部分 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22
第六部分 托育機構嬰幼兒傷害預防指南..........................26
第七部分 托育機構保育指導大綱(試行).......................35
第一部分 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摘自《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號)
第二章??設置要求
第四條??托育機構設置應當綜合考慮城鄉區域發展特點,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工作基礎和群眾需求,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第五條??新建居住區應當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托育機構。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完善托育機構,滿足居民需求。
第六條??城鎮托育機構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嬰幼兒的照護服務需求。
第七條??在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應當統籌考慮托育機構建設。
第八條??支持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聯合其他單位共同舉辦的方式,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
第九條??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形式,在就業人群密集的產業聚集區域和用人單位建設完善托育機構。
第十條??發揮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加強社區托育機構與社區服務中心(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
第三章??場地設施
第十一條??托育機構應當有自有場地或租賃期不少于3年的場地。
第十二條??托育機構的場地應當選擇自然條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建設用地,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危害的建筑、設施及污染源,滿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條??托育機構的建筑應當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據需要設置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
第十四條??托育機構的房屋裝修、設施設備、裝飾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第十五條??托育機構應當配備符合嬰幼兒月齡特點的家具、用具、玩具、圖書和游戲材料等,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
第十六條??托育機構應當設有室外活動場地,配備適宜的游戲設施,且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場地和設施。
第十七條??托育機構應當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四章??人員規模
第十八條??托育機構應當根據場地條件,合理確定收托嬰幼兒規模,并配置綜合管理、保育照護、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工作人員。
托育機構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且經托育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
保育人員主要負責嬰幼兒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戲活動,促進嬰幼兒身心健康,養成良好行為習慣。保育人員應當具有嬰幼兒照護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受過嬰幼兒保育相關培訓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
保健人員應當經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合格。
保安人員應當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員證》,并由獲得公安機關《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
第十九條??托育機構一般設置乳兒班(6-12個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個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個月,20人以下)三種班型。
18個月以上的嬰幼兒可混合編班,每個班不超過18人。
每個班的生活單元應當獨立使用。
第二十條??合理配備保育人員,與嬰幼兒的比例應當不低于以下標準:乳兒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第二十一條??按照有關托兒所衛生保健規定配備保健人員、炊事人員。
第二十二條??獨立設置的托育機構應當至少有1名保安人員在崗。
第二部分 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
——摘自《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號)
第二章?備案管理
第四條??托育機構登記后,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備案,提交評價為“合格”的《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場地證明、工作人員資格證明等材料,填寫備案書(見附件1)和承諾書(見附件2)。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申請備案的托育機構提供備案回執(見附件3)和托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見附件4)。
第六條??托育機構變更備案事項的,應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第七條??托育機構終止服務的,應當妥善安置收托的嬰幼兒和工作人員,并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第八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托育服務有關政策規定、托育機構備案要求、托育機構有關信息在官方網站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三章??收托管理
第九條??嬰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統稱嬰幼兒監護人)應當主動向托育機構提出入托申請,并提交真實的嬰幼兒及其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條??托育機構應當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爭議糾紛處理辦法等內容。
第十一條??嬰幼兒進入托育機構前,應當完成適齡的預防接種,經醫療衛生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入托;離開機構3個月以上的,返回時應當重新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收托嬰幼兒信息管理制度,及時采集、更新,定期向備案部門報送。
第十三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與家長聯系的制度,定期召開家長會議,接待來訪和咨詢,幫助家長了解保育照護內容和方法。
托育機構應當成立家長委員會,事關嬰幼兒的重要事項,應當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家長開放日制度。
第十四條??托育機構應當加強與社區的聯系與合作,面向社區宣傳科學育兒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活動,促進嬰幼兒早期發展。
第十五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保育照護、膳食營養、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情況,接受監督。
第四章??保育管理
第十六條??托育機構應當科學合理安排嬰幼兒的生活,做好飲食、飲水、喂奶、如廁、盥洗、清潔、睡眠、穿脫衣服、游戲活動等服務。
第十七條??托育機構應當順應喂養,科學制定食譜,保證嬰幼兒膳食平衡。有特殊喂養需求的,嬰幼兒監護人應當提供書面說明。
第十八條??托育機構應當保證嬰幼兒每日戶外活動不少于2小時,寒冷、炎熱季節或特殊天氣情況下可酌情調整。
第十九條??托育機構應當以游戲為主要活動形式,促進嬰幼兒在身體發育、動作、語言、認知、情感與社會性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第二十條??游戲活動應當重視嬰幼兒的情感變化,注重與嬰幼兒面對面、一對一的交流互動,動靜交替,合理搭配多種游戲類型。
第二十一條??托育機構應當提供適宜刺激,豐富嬰幼兒的直接經驗,支持嬰幼兒主動探索、操作體驗、互動交流和表達表現,發揮嬰幼兒的自主性,保護嬰幼兒的好奇心。
第二十二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照護服務日常記錄和反饋制度,定期與嬰幼兒監護人溝通嬰幼兒發展情況。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條??托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托兒所衛生保健規定,完善相關制度,切實做好嬰幼兒和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內外環境衛生。
第二十四條??托育機構應當堅持晨午檢和全日健康觀察,發現嬰幼兒身體、精神、行為異常時,應當及時通知嬰幼兒監護人。
第二十五條??托育機構發現嬰幼兒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六條??嬰幼兒患病期間應當在醫院接受治療或在家護理。
第二十七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衛生消毒和病兒隔離制度、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和嬰幼兒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托育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托育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在崗工作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愈后,須持病歷和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合格證明,方可返崗工作。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托育機構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配備必要的安保人員和物防、技防設施。
第三十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嬰幼兒接送制度,嬰幼兒應當由嬰幼兒監護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三十一條??托育機構應當制訂重大自然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災、暴力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培訓。
托育機構應當明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及管理職責,加強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確保用火用電用氣安全。
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優先保障嬰幼兒的安全。
第三十二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照護服務、安全保衛等監控體系。監控報警系統確保24小時設防,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應當全覆蓋。
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第七章??人員管理
第三十三條??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嬰幼兒,身心健康,無虐待兒童記錄,無犯罪記錄,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三十四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工作人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通過集中培訓、在線學習等方式,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職業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條??托育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法治教育,增強法治意識。對虐童等行為實行零容忍,一經發現,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托育機構應當依法與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托育機構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積極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開展活動。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托育機構應當制訂年度工作計劃,每年年底向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工作,必要時隨時報告。
第三十九條??各級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托育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咨詢服務和監督執法。
第四十條??建立托育機構信息公示制度和質量評估制度,實施動態管理,加強社會監督。
第三部分 托育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內容與要求
——摘自《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
一、一日生活安排
(一)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各年齡段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結合本地區的季節變化和本托幼機構的實際情況,制訂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兒童作息時間和睡眠、進餐、大小便、活動、游戲等各個生活環節的時間、順序和次數,注意動靜結合、集體活動與自由活動結合、室內活動與室外活動結合,不同形式的活動交替進行。
(三)保證兒童每日充足的戶外活動時間。全日制兒童每日不少于2小時,寄宿制兒童不少于3小時,寒冷、炎熱季節可酌情調整。
(四)根據兒童年齡特點和托幼機構服務形式合理安排每日進餐和睡眠時間。制訂餐、點數,兒童正餐間隔時間3.5~4小時,進餐時間20~30分鐘/餐,餐后安靜活動或散步時間10~15分鐘。3~6歲兒童午睡時間根據季節以2~2.5小時/日為宜,3歲以下兒童日間睡眠時間可適當延長。
(五)嚴格執行一日生活制度,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每日巡視,觀察班級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以保證兒童在托幼機構內生活的規律性和穩定性。
二、兒童膳食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機構食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托幼機構應當為兒童提供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生活飲用水。保證兒童按需飲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飲水, 1~3歲兒童飲水量50~100毫升/次,3~6歲兒童飲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據季節變化酌情調整飲水量。
3.兒童膳食應當專人負責,建立有家長代表參加的膳食委員會并定期召開會議,進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員與兒童膳食要嚴格分開,兒童膳食費??顚S茫~目每月公布,每學期膳食收支盈虧不超過2%。
4.兒童食品應當在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單位采購。食品進貨前必須采購查驗及索票索證,托幼機構應建立食品采購和驗收記錄。
5.兒童食堂應當每日清掃、消毒,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食品加工用具必須生熟標識明確、分開使用、定位存放。餐飲具、熟食盛器應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間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潔存放。庫存食品應當分類、注有標識、注明保質日期、定位儲藏。
6.禁止加工變質、有毒、不潔、超過保質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葷涼菜。留樣食品應當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每樣品種不少于100克以滿足檢驗需要,并作好記錄。
7.進餐環境應當衛生、整潔、舒適。餐前做好充分準備,按時進餐,保證兒童情緒愉快,培養兒童良好的飲食行為和衛生習慣。
(二)膳食營養。
1.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兒童生理需求,以《中國居民膳食指南》為指導,參考“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 (DRIs)”和各類食物每日參考攝入量(見表),制訂兒童膳食計劃。
2.根據膳食計劃制訂帶量食譜,1~2周更換1次。食物品種要多樣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選料、洗滌、切配、烹調的過程中,方法應當科學合理,減少營養素的損失,符合兒童清淡口味,達到營養膳食的要求。烹調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兒童的進食興趣。
4.托幼機構至少每季度進行1次膳食調查和營養評估。兒童熱量和蛋白質平均攝入量全日制托幼機構應當達到“DRIs”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機構應當達到“DRIs”的90%以上。維生素A、B1、B2、C及礦物質鈣、鐵、鋅等應當達到“DRIs”的80%以上。三大營養素熱量占總熱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質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熱量分配比例為30%、40%和30%。優質蛋白質占蛋白質總量的50%以上。
5.有條件的托幼機構可為貧血、營養不良、食物過敏等兒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機構,每日至少提供1次點心。
表 兒童各類食物每日參考攝入量
食物種類 | 1~3歲 | 3~6歲 |
谷類 | 100~150克 | 180~260克 |
蔬菜類 | 150~200克 | 200~250克 |
水果類 | 150~200克 | 150~300克 |
魚蝦類 | 100克 | 40~50克 |
禽畜肉類 | 30~40克 | |
蛋類 | 60克 | |
液態奶 | 350~500毫升 | 300~400毫升 |
大豆及豆制品 | —— | 25克 |
烹調油 | 20~25克 | 25~30克 |
注:《中國孕期、哺乳期婦女和0~6歲兒童膳食指南》(中國營養學會婦幼分會,2010年)
三、體格鍛煉
(一)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兒童的年齡及生理特點,每日有組織地開展各種形式的體格鍛煉,掌握適宜的運動強度,保證運動量,提高兒童身體素質。
(二)保證兒童室內外運動場地和運動器械的清潔、衛生、安全,做好場地布置和運動器械的準備。定期進行室內外安全隱患排查。
(三)利用日光、空氣、水和器械,有計劃地進行兒童體格鍛煉。做好運動前的準備工作。運動中注意觀察兒童面色、精神狀態、呼吸、出汗量和兒童對鍛煉的反應,若有不良反應要及時采取措施或停止鍛煉;加強運動中的保護,避免運動傷害。運動后注意觀察兒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狀況。
(四)全面了解兒童健康狀況,患病兒童停止鍛煉;病愈恢復期的兒童運動量要根據身體狀況予以調整;體弱兒童的體格鍛煉進程應當較健康兒童緩慢,時間縮短,并要對兒童運動反應進行仔細的觀察。
四、健康檢查
(一)兒童健康檢查。
1.入園(所)健康檢查
(1)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入園(所)。
(2)承擔兒童入園(所)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并接受相關專業技術培訓。應當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項目開展健康檢查,規范填寫“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表(見附件1)”,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健康檢查項目。
(3)兒童入園(所)體檢中發現疑似傳染病者應當“暫緩入園(所)”,及時確診治療。
(4)兒童入園(所)時,托幼機構應當查驗“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表”、“0~6歲兒童保健手冊”、“預防接種證”。
發現沒有預防接種證或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兒童,應當在30日內向托幼機構所在地的接種單位或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證或補種。托幼機構應當在兒童補證或補種后復驗預防接種證。
2.定期健康檢查
(1)承擔兒童定期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兒童定期健康檢查項目包括:測量身長(身高)、體重,檢查口腔、皮膚、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測查視力、聽力,檢測血紅蛋白或血常規。
(2)1~3歲兒童每年健康檢查2次,每次間隔6個月;3歲以上兒童每年健康檢查1次。所有兒童每年進行1次血紅蛋白或血常規檢測。1~3歲兒童每年進行1次聽力篩查;4歲以上兒童每年檢查1次視力。體檢后應當及時向家長反饋健康檢查結果。
(3)兒童離開園(所)3個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園(所)檢查項目進行健康檢查。
(4)轉園(所)兒童持原托幼機構提供的“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0~6歲兒童保健手冊”可直接轉園(所)?!皟和D園(所)健康證明”有效期3個月。
3.晨午檢及全日健康觀察
(1)做好每日晨間或午間入園(所)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詢問兒童在家有無異常情況,觀察精神狀況、有無發熱和皮膚異常,檢查有無攜帶不安全物品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應當對兒童進行全日健康觀察,內容包括飲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狀況、情緒、行為等,并作好觀察及處理記錄。
(3)衛生保健人員每日深入班級巡視2次,發現患病、疑似傳染病兒童應當盡快隔離并與家長聯系,及時到醫院診治,并追訪診治結果。
(4)患病兒童應當離園(所)休息治療。如果接受家長委托喂藥時,應當做好藥品交接和登記,并請家長簽字確認。
(二)工作人員健康檢查。
1.上崗前健康檢查
(1)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見附件2),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2.定期健康檢查
(1)托幼機構在崗工作人員必須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項目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見附件2)。
(2)在崗工作人員患有精神病者,應當立即調離托幼機構。
(3)凡患有下列癥狀或疾病者須離崗,治愈后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并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后,方可回園(所)工作。
1)發熱、腹瀉等癥狀;
2)流感、活動性肺結核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
3)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性疾?。?nbsp;
4)淋病、梅毒、滴蟲性陰道炎、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
(4)體檢過程中發現異常者,由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通知托幼機構的患病工作人員到相關??七M行復查和確診,并追訪診治結果。
五、衛生與消毒
(一)環境衛生。
1.托幼機構應當建立室內外環境衛生清掃和檢查制度,每周全面檢查1次并記錄,為兒童提供整潔、安全、舒適的環境。
2.室內應當有防蚊、蠅、鼠、蟲及防暑和防寒設備,并放置在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集中消毒應在兒童離園(所)后進行。
3.保持室內空氣清新、陽光充足。采取濕式清掃方式清潔地面。廁所做到清潔通風、無異味,每日定時打掃,保持地面干燥。便器每次用后及時清洗干凈。
4.衛生潔具各班專用專放并有標記。抹布用后及時清洗干凈,晾曬、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應當晾曬或控干后存放。
5.枕席、涼席每日用溫水擦拭,被褥每月曝曬1~2次,床上用品每月清洗1~2次。
6.保持玩具、圖書表面的清潔衛生,每周至少進行1次玩具清洗,每2周圖書翻曬1次。
(二)個人衛生。
1.兒童日常生活用品專人專用,保持清潔。要求每人每日1巾1杯專用,每人1床位1被。
2.培養兒童良好衛生習慣。飯前便后應當用肥皂、流動水洗手,早晚洗臉、刷牙,飯后漱口,做到勤洗頭洗澡換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裝整潔。
3.工作人員應當保持儀表整潔,注意個人衛生。飯前便后和護理兒童前應用肥皂、流動水洗手;上班時不戴戒指,不留長指甲;不在園(所)內吸煙。
(三)預防性消毒。
1.兒童活動室、臥室應當經常開窗通風,保持室內空氣清新。每日至少開窗通風2次,每次至少10~15分鐘。在不適宜開窗通風時,每日應當采取其他方法對室內空氣消毒2次。
2.餐桌每餐使用前消毒。水杯每日清洗消毒,用水杯喝豆漿、牛奶等易附著于杯壁的飲品后,應當及時清洗消毒。反復使用的餐巾每次使用后消毒。擦手毛巾每日消毒1次。
3.門把手、水龍頭、床圍欄等兒童易觸摸的物體表面每日消毒1次。坐便器每次使用后及時沖洗,接觸皮膚部位及時消毒。
4.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劑。環境和物品的預防性消毒方法應當符合要求(見附件3)。
六、傳染病預防與控制
(一)督促家長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兒童預防接種。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托幼機構兒童常規接種、群體性接種或應急接種工作。
(二)托幼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管理制度。托幼機構內發現傳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應當立即向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農村鄉鎮衛生院防保組)報告。
(三)班級老師每日登記本班兒童的出勤情況。對因病缺勤的兒童,應當了解兒童的患病情況和可能的原因,對疑似患傳染病的,要及時報告給園(所)疫情報告人。園(所)疫情報告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追查兒童的患病情況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對傳染病人的早發現。
(四)托幼機構內發現疑似傳染病例時,應當及時設立臨時隔離室,對患兒采取有效的隔離控制措施。臨時隔離室內環境、物品應當便于實施隨時性消毒與終末消毒,控制傳染病在園(所)內暴發和續發。
(五)托幼機構應當配合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和環境實施隨時性消毒與終末消毒。
(六)發生傳染病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晨午檢和全日健康觀察,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保護易感兒童。對發生傳染病的班級按要求進行醫學觀察,醫學觀察期間該班與其他班相對隔離,不辦理入托和轉園(所)手續。
(七)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預防接種和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護能力和意識。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對家長的宣傳工作。
(八)患傳染病的兒童隔離期滿后,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痊愈證明方可返回園(所)。根據需要,來自疫區或有傳染病接觸史的兒童,檢疫期過后方可入園(所)。
七、常見病預防與管理
(一)托幼機構應當通過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強體格鍛煉,增強兒童體質,提高對疾病的抵抗能力。
(二)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發現視力低常、聽力異常、齲齒等問題進行登記管理,督促家長及時帶患病兒童到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診斷及矯治。
(三)對貧血、營養不良、肥胖等營養性疾病兒童進行登記管理,對中重度貧血和營養不良兒童進行專案管理,督促家長及時帶患病兒童進行治療和復診。
(四)對先心病、哮喘、癲癇等疾病兒童,及對有藥物過敏史或食物過敏史的兒童進行登記,加強日常健康觀察和保育護理工作。
(五)重視兒童心理行為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發現心理行為問題的兒童及時告知家長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診療。
八、傷害預防
(一)托幼機構的各項活動應當以兒童安全為前提,建立定期全園(所)安全排查制度,落實預防兒童傷害的各項措施。
(二)托幼機構的房屋、場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托幼機構應當建立重大自然災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災、暴力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如果發生重大傷害時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托幼機構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兒童及監護人的安全教育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的培訓,定期進行安全演練,普及安全知識,提高自我保護和自救的能力。
(五)保教人員應當定期接受預防兒童傷害相關知識和急救技能的培訓,做好兒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隱患,預防跌落、溺水、交通事故、燒(燙)傷、中毒、動物致傷等傷害的發生。
九、健康教育
(一)托幼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季節、疾病流行等情況制訂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健康教育的內容包括膳食營養、心理衛生、疾病預防、兒童安全以及良好行為習慣的培養等。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舉辦健康教育課堂、發放健康教育資料、宣傳專欄、咨詢指導、家長開放日等。
(三)采取多種途徑開展健康教育宣傳。每季度對保教人員開展1次健康講座,每學期至少舉辦1次家長講座。每班有健康教育圖書,并組織兒童開展健康教育活動。
(四)做好健康教育記錄,定期評估相關知識知曉率、良好生活衛生習慣養成、兒童健康狀況等健康教育效果。
十、 信息收集
(一) 托幼機構應當建立健康檔案,包括: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表、兒童健康檢查表或手冊、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
(二)托幼機構應當對衛生保健工作進行記錄,內容包括:出勤、晨午檢及全日健康觀察、膳食管理、衛生消毒、營養性疾病、常見病、傳染病、傷害和健康教育等記錄(見附件4)。
(三)工作記錄和健康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字跡清晰。工作記錄應當及時歸檔,至少保存3年。
(四)定期對兒童出勤、健康檢查、膳食營養、常見病和傳染病等進行統計分析,掌握兒童健康及營養狀況(見附件5)。
(五)有條件的托幼機構可應用計算機軟件對兒童體格發育評價、膳食營養評估等衛生保健工作進行管理。
第四部分 托育機構嬰幼兒喂養與營養指南(試行)
——摘自《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托育機構嬰幼兒喂養與營養指南(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函〔2021〕625號)
一、6-24月齡嬰幼兒喂養與營養要點
托育機構應與家庭配合,為實現母乳喂養提供便利條件,盡量采用親喂母乳喂養。在母乳喂養同時為嬰幼兒提供適宜的輔食。
1.支持母乳喂養。
托育機構在婦幼保健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指導下,做好母乳喂養宣教。按照要求設立喂奶室或喂奶區域,并配備相關設施、設備。鼓勵母親進入托育機構親喂,做好哺乳記錄,保證按需喂養。
2.輔食添加原則與注意事項。
(1)從6月齡開始添加輔食,首選富含鐵的泥糊狀食物。
(2)鼓勵嘗試新的食物,每次只引入1種。留意觀察是否出現嘔吐、腹瀉、皮疹等不良反應,適應1種食物后再添加其他新的食物。若嬰幼兒出現不適或嚴重不良反應,及時通知家長并送醫。
(3)逐漸調整輔食質地,與嬰幼兒的咀嚼吞咽能力相適應,從稠粥、肉泥等泥糊狀食物逐漸過渡到半固體或固體食物等。1歲以后可吃軟爛食物,2歲之后可食用家庭膳食。
(4)逐漸增加食物種類,保證食物多樣化,包括谷薯類、豆類和堅果類、動物性食物(魚、禽、肉及內臟)、蛋、含維生素A豐富的蔬果、其他蔬果、奶類及奶制品等7類。
(5)輔食應選擇安全、營養豐富、新鮮的食材,并符合嬰幼兒喜好。嬰幼兒輔食應單獨制作,1歲以內嬰兒輔食應當保持原味,不加鹽、糖和調味品。制作過程注意衛生,進食過程注意安全。
3.自帶食物管理。
如家長要求使用自帶食物,托育機構應與家庭充分溝通,并做好接收和使用記錄。如使用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家長應提供醫生或臨床營養師的建議。
4.順應喂養。
托育機構應根據不同年齡嬰幼兒的營養需要、進食能力和行為發育需要,提倡順應喂養。喂養過程中,應及時感知嬰幼兒發出的饑餓和飽足反應(動作、表情、聲音等),及時做出恰當的回應,鼓勵但不強迫進食。從開始輔食添加起,引導嬰幼兒學習在嘴里移動、咀嚼和吞咽食物,逐步嘗試自主進食。
二、24-36月齡幼兒的喂養與營養要點
1.合理膳食。
(1)食物搭配均衡,每日膳食由谷薯類、肉類、蛋類、豆類、乳及乳制品、蔬菜水果等組成。同類食物可輪流選用,做到膳食多樣化。
(2)每日三餐兩點,主副食并重。加餐以奶類、水果為主,配以少量松軟面點。分量適宜,不影響正餐進食量。晚間不宜安排甜食,以預防齲齒。
(3)保證幼兒按需飲水,根據季節酌情調整。提供安全飲用水,避免提供果汁飲料等。
(4)選擇安全、營養豐富、新鮮的食材和清潔水制備食物。制作過程注意衛生,進食過程注意安全。
(5)食物合理烹調,適量油脂,少鹽、少糖、少調味品。宜采用蒸、煮、燉、煨等方法,少用油炸、熏制、鹵制等。
2.培養良好的習慣。
(1)規律進餐,每次正餐控制在30分鐘內。鼓勵幼兒自主進食。
(2)安排適宜的進餐時間、地點和場景,根據幼兒特點選擇和烹制食物,引導幼兒對健康食物的選擇,培養不挑食不偏食的良好習慣,不限制也不強迫進食。進餐時避免分散注意力。開始培養進餐禮儀。
(3)喂養過程中注意進食安全,避免傷害。不提供易導致嗆噎的食物,如花生、腰果等整粒堅果和葡萄、果凍等。
(4)合理安排幼兒的身體活動和戶外活動,建議戶外活動每天不少于2小時。
三、嬰幼兒食育
食育有益于身心健康,增進親子關系。托育機構與家庭配合開展食育,讓嬰幼兒感受、認識和享受食物,培養良好進食行為和飲食習慣,啟蒙中華飲食文化。
1.感受和認識食物。
適時引導嬰幼兒感受食物,通過視覺、觸覺、嗅覺、味覺、聽覺等感知食物的色、香、味、質地,激發對食物的興趣,促進認識食物,接受新食物??梢宰層變河^察或參與簡單的植物播種、照料、采摘等過程,并讓幼兒參與食物的制備。
2.培養飲食行為。
營造安靜溫馨、輕松愉悅的就餐環境,引導嬰幼兒享受食物,逐步養成規律就餐、專注就餐、自主進食的良好飲食習慣。正確選擇零食,避免高糖、高鹽和油炸食品。
3.體驗飲食文化。
培養用餐禮儀、感恩食物、珍惜食物。結合春節、元宵、端午和中秋等傳統節日活動,讓幼兒體驗中華飲食文化。
四、喂養和膳食管理
1.規章制度建設。
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要求,嚴格落實各項食品安全工作,強化責任意識,制定食品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做好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1)托育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母乳、配方食品和商品輔食喂養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包括喂奶室管理制度,配方食品和商品輔食的接收、查驗及儲存、使用制度,及相關衛生消毒制度。
(2)托育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機構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隨機進行外觀查驗和必要檢驗,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
(3)鼓勵母乳喂養,為哺乳母親設立喂奶室,配備流動水洗手等設施、設備。
(4)托育機構乳兒班和托小班設有配餐區,位置獨立,備餐區域有流動水洗手設施、操作臺、調配設施、奶瓶架,配備奶瓶清洗、消毒工具,配備奶瓶、奶嘴專用消毒設備,配備乳類儲存、加熱設備。
(5)托育機構應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制訂食堂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崗位工作職責,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參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嬰幼兒營養等專業知識培訓。
(6)嬰幼兒膳食應有專人負責,班級配餐由專人配制分發,工作人員與嬰幼兒膳食要嚴格分開。
(7)做好乳類喂養、輔食添加、就餐等工作記錄。
2.膳食和營養要求。
食品應儲存在陰涼、干燥的專用儲存空間。標注配方食品的開封時間,每次使用后及時密閉,并在規定時間內食用。配方食品應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按需、適量調配,調配好的配方奶1次使用,如有剩余,直接丟棄。配方食品在規定的配餐區完成。調配好的配方奶,喂養前需要試溫,做好喂養記錄。
(1)托育機構應根據不同月齡(年齡)嬰幼兒的生理特點和營養需求,制定符合要求的食譜,并嚴格按照食譜供餐。
(2)食譜按照不同月齡段進行制定和實施,每1周或每2周循環1次。食譜要具體到每餐次食物品種、用量、烹制或加工方法及進食時間。
(3)主副食的選料、洗滌、切配、烹調方法要適合不同月齡(年齡)嬰幼兒,減少營養素的損失,符合嬰幼兒清淡口味,達到營養膳食的要求。烹調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嬰幼兒的進食興趣。
(4)食譜中各種食物提供的能量和營養素水平,參照中國營養學會頒布的《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DRIs)(2013)》推薦的相應月齡(年齡)嬰幼兒每日能量平均需要量(EER)和推薦攝入量(RNI)或適宜攝入量(AI)確定。
(5)食譜各餐次熱量分配:早餐提供的能量約占一日的30%(包括上午10點的點心),午餐提供的能量約占一日的40%(含下午3點的午后點),晚餐提供的能量約占一日的30%(含晚上8點的少量水果、牛奶等)。
(6)食譜中各種食物的選擇原則以及食物用量,參照中國營養學會頒布的《7—24月齡嬰幼兒喂養指南(2016)》、《學齡前兒童膳食指南(2016)》中膳食原則,以及《7-24月齡嬰幼兒平衡膳食寶塔》、《學齡前兒童平衡膳食寶塔》中建議的食物推薦量范圍。
(7)半日托及全日托的托育機構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膳食調查和營養評估。提供一餐的托育機構(含上、下午點)每日能量和蛋白質供給量應達到相應建議量的50%以上;提供兩餐的托育機構,每日能量和蛋白質供給量應達到相應建議量的70%以上;提供三餐的托育機構,每日能量和蛋白質和其他營養素的供給量應達到相應建議量的80%以上。
(8)三大營養素熱量占總熱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質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5%。優質蛋白質占蛋白質總量的50%以上。
(9)有條件的托育機構可為貧血、營養不良、食物過敏等嬰幼兒提供特殊膳食,有特殊喂養需求的,嬰幼兒監護人應當提供書面說明。
(10)定期進行生長發育監測,保障嬰幼兒健康生長。
第五部分 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
——摘自《關于印發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函〔2022〕21號)
一、消防安全基本條件
(一)托育機構不得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具體設置樓層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二)托育機構不得設置在“三合一”場所(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和彩鋼板建筑內,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三)托育機構與所在建筑內其他功能場所應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當需要局部連通時,墻上開設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托育機構與辦公經營場所組合設置時,其疏散樓梯應與辦公經營場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四)托育機構樓梯的設置形式、數量、寬度等設置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疏散樓梯的梯段和平臺均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托育機構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托育機構中建筑面積大于50平方米的房間,其疏散門數量不應少于2個。
(五)托育機構室內裝修材料應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有關規定,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裝修材料。為防止嬰幼兒摔傷、碰傷,確需少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時,應與電源插座、電氣線路、用電設備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六)托育機構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消防設施、器材。大中型托育機構(參照《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的有關規定)應按標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不安裝聲光報警裝置);其他托育機構應安裝具有聯網報警功能的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有條件的可安裝簡易噴淋設施。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房間、建筑長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應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設置機械排煙設施。托育機構應設置滿足照度要求的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托育機構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Kg以上ABC類干粉滅火器或2具6L水基型滅火器,且每個設置點不少于2具。
(七)托育機構使用燃氣的廚房應配備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燃氣緊急切斷裝置以及滅火器、滅火毯等滅火器材,并與其他區域采取防火隔墻和防火門等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八)托育機構應根據托育從業人員、嬰幼兒的數量,配備簡易防毒面具并放置在便于緊急取用的位置,滿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托育從業人員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具備協助嬰幼兒疏散逃生的能力。嬰幼兒休息床鋪設置應便于安全疏散。
(九)托育機構應安裝24小時可視監控設備或可視監控系統,圖像應能在值班室、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等場所實時顯示,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應少于30天。
(十)托育機構電氣線路、燃氣管路的設計、敷設應由具備電氣設計施工資質、燃氣設計施工資質的機構或人員實施,應采用合格的電氣設備、電氣線路和燃氣灶具、閥門、管線。
二、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托育機構應落實全員消防安全責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負責具體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托育從業人員應落實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托育機構與租賃場所的業主方、物業方在租賃協議中應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
(十二)托育機構應制定安全用火用電用氣、防火檢查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培訓演練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托育機構應嚴格落實防火巡查、檢查要求,及時發現并糾正違規用火用電用氣和鎖閉安全出口等行為,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整改。
(十四)托育機構應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從業人員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上崗后每半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尤其是加強協助嬰幼兒疏散逃生技能的培訓。
(十五)托育機構應定期檢驗維修消防設施,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不得遮擋、損壞、挪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
(十六)托育機構不得使用蠟燭、蚊香、火爐等明火,禁止吸煙,并設置明顯的禁止標志。
(十七)設在高層建筑內的托育機構廚房不得使用瓶裝液化氣,每季度應清洗排油煙罩、油煙管道。
(十八)托育機構的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電氣線路接頭應采用接線端子連接,不得采用鉸接等方式連接。不得采用延長線插座串接方式取電。
(十九)托育機構不得私拉亂接電線,不得將電氣線路、插座、電氣設備直接敷設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的兒童游樂設施、室內裝飾物等內部及表面。
(二十)托育機構內大功率電熱汀取暖器、暖風機、對流式電暖氣、電熱膜等取暖設備的配電回路,應設置與線路安全載流量匹配的短路、過載保護裝置。
(二十一)托育機構內冰箱、冷柜、空調以及加濕器、通風裝置等長時間通電設備,應落實有效的安全檢查、防護措施。
(二十二)電動自行車、電動平衡車及其蓄電池不得在托育機構的托育場所、樓梯間、走道、安全出口違規停放、充電;具有蓄電功能的兒童游樂設施,不得在托育工作期間充電。
四、易燃可燃物安全管理
(二十三)托育機構的房間、走道、墻面、頂棚不得違規采用泡沫、海綿、毛毯、木板、彩鋼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裝飾裝修。
(二十四)托育機構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物掛件、塑料仿真樹木、海洋球、氫氣球等各類裝飾造型物。
(二十五)除日常用量的消毒酒精、空氣清新劑外,托育機構不得存放汽油、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
(二十六)托育機構應定期清理廢棄的易燃可燃雜物。
五、安全疏散管理
(二十七)托育機構應保持疏散樓梯暢通,不得鎖閉、占用、堵塞、封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得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
(二十八)托育機構的常閉式防火門應處于常閉狀態,并設明顯的提示標識。設門禁裝置的疏散門應當安裝緊急開啟裝置。
(二十九)托育機構疏散通道頂棚、墻面不得設置影響疏散的凸出裝飾物,不得采用鏡面反光材料等影響人員疏散。
(三十)托育機構不得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等障礙物,必須設置時應保證火災情況下能及時開啟。
六、應急處置管理
(三十一)托育機構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針對嬰幼兒疏散應有專門的應急預案和實施方法,明確托育從業人員協助嬰幼兒應急疏散的崗位職責。
(三十二)托育機構應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員消防演練,尤其是要針對嬰幼兒沒有自主疏散能力的特點,加強應急疏散演練。
(三十三)托育機構應與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建立聯勤聯動機制,建立可靠的應急通訊聯絡方式,并每年開展聯合消防演練。
(三十四)托育機構的從業人員應掌握簡易防毒面具和室內消火栓、消防軟管卷盤、滅火器、滅火毯的操作使用方法,知曉“119”火警報警方法程序,具備初起火災撲救和組織應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十五)嬰幼兒休息期間,托育機構應明確2名以上人員專門負責值班看護,確保發生火災事故時能夠快速處置、及時疏散。
第六部分 托育機構嬰幼兒傷害預防指南
——摘自《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托育機構嬰幼兒傷害預防指南(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函〔2021〕19號
一、嬰幼兒窒息預防
窒息是指呼吸道內部或外部障礙引起血液缺氧的狀態。常見的嬰幼兒窒息原因包括被床上用品、成人身體、塑料袋等罩住口鼻;吸入和咽下食物、小件物品、嘔吐出的胃內容物等阻塞氣道;繩帶等繞頸造成氣道狹窄;長時間停留在密閉空間導致缺氧等。
(一)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實預防嬰幼兒窒息的管理細則,主要內容包括:嬰幼兒生活環境和娛樂運動設備導致窒息風險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嬰幼兒睡眠、喂養照護與管理;嬰幼兒服飾、玩具安全管理;工作人員預防嬰幼兒窒息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二)改善環境。
1.將繩帶、塑料袋、小塊食物、小件物品等可造成嬰幼兒繞頸或窒息的物品放在嬰幼兒不能接觸的位置。
2.使用玩具、兒童用品等前后,檢查有無零件、裝飾物、扣子等破損、脫落或丟失。
3.排除護欄、家具、娛樂運動設備中可能卡住嬰幼兒頭頸部的安全隱患。
4.在櫥柜、工具房等密閉空間設置防護設施,防止嬰幼兒進入。
(三)加強照護。
1.嬰幼兒睡眠時,檢查其口鼻是否被床上用品、衣物等覆蓋,并及時清除。
2.不喂食易引起窒息的食物;嬰幼兒進食時保持安靜,避免跑跳、打鬧等行為。
3.嬰幼兒在娛樂運動設備上玩耍時,加強看護,避免拉繩、網格等造成窒息。
二、嬰幼兒跌倒傷預防
跌倒傷是指一個人因倒在地面、地板或其他較低平面上的非故意事件造成的身體損傷。常見的嬰幼兒跌倒傷原因包括:滑倒;從家具、樓梯或娛樂運動設備上跌落;從陽臺墜樓等。嬰幼兒正處于運動能力的發展過程中,跌倒較常見,托育機構應加強防護,預防嬰幼兒跌倒傷。
(一)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實預防嬰幼兒跌倒傷的管理細則,主要內容包括:嚴格執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2019年版)》相關條文;嬰幼兒生活環境和娛樂運動設備跌倒傷風險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嬰幼兒玩耍娛樂、上下樓、睡眠等活動的安全照護與管理;嬰幼兒服飾、玩具安全管理;工作人員預防嬰幼兒跌倒傷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二)改善環境。
1.地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并宜采用軟質地坪;清除可能絆倒嬰幼兒的家具、電線、玩具等物品。?
2.樓梯處裝有樓梯門,確保嬰幼兒不能打開。
3.規范安裝娛樂運動設備,設備周圍地面使用軟質鋪裝。
4.嬰幼兒床有護欄。
5.在窗戶、樓梯、陽臺等周圍不擺放可攀爬的家具或設施。
6.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陽角處應做成圓角,家具選擇圓角或使用保護墊。
(三)加強照護。
1.?工作人員與家長溝通,為嬰幼兒選擇適宜活動的鞋、衣服等服飾。
2.為嬰幼兒換尿布、衣物時,工作人員應專心看護,始終與其保持近距離,中途不能離開。
3.嬰幼兒使用娛樂運動設備過程中或上下樓梯時,工作人員應加強看護,與其保持較近距離并確保嬰幼兒在視線范圍內。
4.嬰幼兒玩耍運動前,對玩耍運動環境、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性檢查。
三、嬰幼兒燒燙傷預防
燒燙傷是由熱輻射導致的對皮膚或者其他機體組織的損傷,包括皮膚或其他組織中的部分或全部細胞因熱液(燙傷)、熱的固體(接觸燒燙傷)、火焰(燒傷)等造成的損傷以及由放射性物質、電能、摩擦或接觸化學物質造成的皮膚或其他器官組織的損傷。常見的嬰幼兒燒燙傷原因包括熱粥、熱水等燙傷,取暖設備等燙傷,蒸汽高溫等燙傷,火焰燒傷等。
(一)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實預防嬰幼兒燒燙傷的管理細則,主要內容包括:嚴格執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2019年版)》相關條文;嬰幼兒生活環境燒燙傷風險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嬰幼兒進食、玩耍娛樂、洗浴清潔等活動照護與管理;嬰幼兒玩具用品、電器、取暖設備安全管理;工作人員預防嬰幼兒燒燙傷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二)改善環境。
1.設置熱水器出水最高溫度應低于45攝氏度。
2.設置專門區域存放熱水、熱飯菜、溫奶器、消毒鍋等物品,專用房間放置開水爐,并設置防護措施防止嬰幼兒接觸;使用門欄或護欄等防止嬰幼兒誤入廚房、浴室等可能造成燒燙傷的區域。
3.桌子、柜子不使用桌布等覆蓋物,以避免嬰幼兒拉扯桌布,熱源物傾倒、墜落。
4.化學用品、打火機、火柴等物品專門保管并上鎖;不使用有明火的蚊香驅蚊?!?/span>
(三)加強照護。
1.嬰幼兒飲食、盥洗前檢查溫度。
2.加熱、取放熱物時觀察周圍有無嬰幼兒,避免因碰撞、潑灑造成燙傷。
3.安全使用暖水袋等可能造成嬰幼兒燙傷的用品。
四、嬰幼兒溺水預防
溺水為一個因液體進入而導致呼吸損傷的過程。常見的嬰幼兒溺水地點包括:浴缸、水盆、水桶等室內設施;池塘、游泳池等室外場所。
(一)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實預防嬰幼兒溺水的管理細則,主要內容包括:嬰幼兒生活環境溺水風險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嬰幼兒洗浴清潔、玩耍等活動照護與管理;工作人員預防嬰幼兒溺水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二)改善環境。
1.托育機構內的池塘、溝渠、井、魚缸、魚池、涉水景觀等安裝護欄、護網。
2.水缸、盆、桶等儲水容器加蓋,并避免嬰幼兒進入儲水容器所在區域。使用完水池、浴缸、盆、桶后及時排水。
(三)加強照護。
1.保持嬰幼兒在工作人員的視線范圍內,避免嬰幼兒誤入盥洗室、廚房、水池邊等有水區域。
2.嬰幼兒在水中或水邊時,工作人員應專心看護,始終與其保持近距離,中途不能離開。
五、嬰幼兒中毒預防
中毒是指因暴露于一種外源性物質造成細胞損傷或死亡而導致的傷害。常見的毒物包括:農藥、藥物、日用化學品、有毒植物、有毒氣體等。本指南的中毒指急性中毒,不包括慢性中毒。
(一)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實預防嬰幼兒中毒的管理細則,主要內容包括:嬰幼兒生活環境中毒風險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嬰幼兒安全用藥;工作人員預防嬰幼兒中毒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二)改善環境。
1.將藥物、日用化學品等存放在嬰幼兒無法接觸的固定位置。
2.規范使用消毒劑、清潔劑。
3.使用煤火取暖的房間應有窗戶、風斗等通風結構,并保證正常工作;正確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燃氣熱水器。
4.托育機構內不種植有毒植物,不飼養有毒動物。
(三)加強照護。
1.玩具及生活用品應安全無毒,同時工作人員要關注嬰幼兒的啃咬行為,避免嬰幼兒因啃咬而導致中毒。
2.避免有毒食物引起嬰幼兒中毒,例如有毒蘑菇、未徹底加熱煮熟的扁豆等。
六、嬰幼兒異物傷害預防
異物傷害是指因各種因素導致異物進入體內,并對機體造成一定程度損傷,出現了各種癥狀和體征,如食道穿孔、氣道梗阻、腦損傷等。嬰幼兒異物傷害多因異物通過口、鼻、耳等進入身體造成損傷,常見的異物包括:食物、硬幣、尖銳異物、電池、小磁鐵、氣球、玩具零件及碎片等。
(一)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實預防嬰幼兒異物傷害的管理細則,主要內容包括:嬰幼兒生活環境異物傷害風險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嬰幼兒飲食、玩耍等活動照護與管理;嬰幼兒食物、玩具、兒童用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員預防嬰幼兒異物傷害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二)改善環境。
1.將硬幣、電池、小磁鐵、裝飾品(例如項鏈、皮筋、耳環等)、文具(例如筆帽、別針)等小件物品放置在嬰幼兒接觸不到的區域。
2.使用玩具、兒童用品等前后,檢查有無零件、裝飾物、扣子等破損、脫落或丟失。
3.定期檢查家具、娛樂運動設備有無易掉落的零件、裝飾物(例如螺絲釘、螺母等),并固定。
(三)加強照護。
1.及時收納可能被嬰幼兒放入口、鼻、耳等身體部位的小件物品。
2.及時制止嬰幼兒把硬幣、電池等小件物品放入口、鼻、耳等身體部位的行為。
3.選擇適齡玩具,不提供含有小磁鐵、小塊零件的玩具。
4.不提供易導致異物傷害的食物,如含有魚刺、小塊骨頭的食物。
七、嬰幼兒道路交通傷害預防
道路交通傷害是指道路交通碰撞造成的致死或非致死性損傷。道路交通碰撞是指發生在道路上至少牽涉一輛行進中車輛的碰撞或事件。
(一)安全管理。
制定和落實預防嬰幼兒道路交通傷害的管理細則,主要內容包括:托育機構車輛安全要求和管理制度,攜帶嬰幼兒出行安全管理制度;托育機構內車輛行駛、停放安全管理制度,運輸嬰幼兒出行車輛駕駛員的資質要求,兒童安全座椅安全使用要求;工作人員預防嬰幼兒道路交通傷害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二)改善環境。
1.托育機構內將嬰幼兒活動區域與車輛行駛和停靠區域隔離。?
2.托育機構出入口設立專門安全區域。
3.托育機構出入口與道路間設置隔離設施。
(三)加強照護。
1.攜帶嬰幼兒出行時,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
2.攜帶嬰幼兒出行時,密切看管并限制嬰幼兒隨意活動。
3.攜帶嬰幼兒出行時,給嬰幼兒穿戴有反光標識的衣物。
4.嬰幼兒乘坐童車出行時,規范使用童車安全帶。
八、其他傷害預防
除上述傷害類型以外,還要注意動物傷、銳器傷、鈍器傷、凍傷、觸電等其他類型傷害的預防控制。托育機構應針對本地區3歲以下嬰幼兒實際面臨的傷害問題,開展傷害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地確保嬰幼兒健康安全。
九、嬰幼兒傷害緊急處置提示
1.日常加強工作人員的急救知識培訓,掌握基本急救技能。
2.發生嚴重嬰幼兒傷害時,立即呼救并撥打120急救電話。等待救援期間,密切關注嬰幼兒的生命體征,在掌握急救技能的前提下先予以現場急救。
3.非嚴重嬰幼兒傷害可先自行處置,并根據傷害情況決定是否送醫。
4.通知監護人。
十、托育機構急救物資配置建議
1.?消毒物品:碘伏或碘伏棉簽,酒精或酒精棉片,生理鹽水或生理鹽水濕巾、消毒濕巾。
2.?包扎固定物品:紗布繃帶,醫用膠帶,三角巾,有條件可配備自粘繃帶、止血帶、網狀彈力繃帶、不同型號夾板等。
3.?敷料:醫用無菌紗布(大方紗、小方紗)、創可貼、干凈方巾、棉簽。
4.?器械:醫用剪刀、鑷子、體溫計、一次性無菌手套、安全別針。
5.?常用藥:退熱藥、抗生素軟膏、補液鹽、抗過敏藥。
6.?其他:手電筒、急救手冊、急救電話卡、緊急聯系卡、急救毯、冰袋、退熱貼;有條件可配備轉運嬰幼兒用的擔架或平板。
第七部分 托育機構保育指導大綱(試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托育機構保育指導大綱(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21〕2號
第一章??總則
一、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指導托育機構為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提供科學、規范的照護服務,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特制定本大綱。
二、本大綱適用于經有關部門登記、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為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等照護服務的托育機構。提供計時托、臨時托等照護服務的托育機構可參照執行。
三、托育機構保育是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生命全周期服務管理的重要內容。通過創設適宜環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動,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護、平衡膳食和早期學習機會,促進嬰幼兒身體和心理的全面發展。
四、托育機構保育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尊重兒童。堅持兒童優先,保障兒童權利。尊重嬰幼兒成長特點和規律,關注個體差異,促進每個嬰幼兒全面發展。
(二)安全健康。最大限度地保護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切實做好托育機構的安全防護、營養膳食、疾病防控等工作。?
(三)積極回應。提供支持性環境,敏感觀察嬰幼兒,理解其生理和心理需求,并及時給予積極適宜的回應。
(四)科學規范。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和規范,合理安排嬰幼兒的生活和活動,滿足嬰幼兒生長發育的需要。
第二章??目標與要求
托育機構保育工作應當遵循嬰幼兒發展的年齡特點與個體差異,通過多種途徑促進嬰幼兒身體發育和心理發展。保育重點應當包括營養與喂養、睡眠、生活與衛生習慣、動作、語言、認知、情感與社會性等。
一、營養與喂養
(一)目標。
1.獲取安全、營養的食物,達到正常生長發育水平;
2.養成良好的飲食行為習慣。
(二)保育要點。
1.7-12個月
(1)繼續母乳喂養,不能繼續母乳喂養的嬰兒使用配方奶喂養。
(2)及時添加輔食,從富含鐵的泥糊狀食物開始,遵循由一種到多種、由少到多、由稀到稠、由細到粗的原則。輔食不添加糖、鹽等調味品。
(3)每引入新食物要密切觀察嬰兒是否有皮疹、嘔吐、腹瀉等不良反應。
(4)注意觀察嬰兒所發出的饑餓或飽足的信號,并及時、恰當回應,不強迫喂食。
(5)鼓勵嬰兒嘗試自己進食,培養進餐興趣。
2.13-24個月
(1)繼續母乳或配方奶喂養,可以引入奶制品作為輔食,每日提供多種類食物。
(2)鼓勵和協助幼兒自己進食,關注幼兒以語言、肢體動作等發出進食需求,順應喂養。
(3)培養幼兒使用水杯喝水的習慣,不提供含糖飲料。
3.25-36個月
(1)每日提供多種類食物。
(2)引導幼兒認識和喜愛食物,培養幼兒專注進食習慣、選擇多種食物的能力。
(3)鼓勵幼兒參與協助分餐、擺放餐具等活動。
(三)指導建議。
1.制定膳食計劃和科學食譜,為嬰幼兒提供與年齡發育特點相適應的食物,規律進餐,為有特殊飲食需求的嬰幼兒提供喂養建議。
2.為嬰幼兒創造安靜、輕松、愉快的進餐環境,協助嬰幼兒進食,并鼓勵嬰幼兒表達需求、及時回應,順應喂養,不強迫進食。
3.有效控制進餐時間,加強進餐看護,避免發生傷害。
二、睡眠
(一)目標。
1.獲得充足睡眠;
2.養成獨自入睡和作息規律的良好睡眠習慣。
(二)保育要點。
1.7-12個月?
(1)識別嬰兒困倦的信號,通過常規睡前活動,培養嬰兒獨自入睡。
(2)幫助嬰兒采用仰臥位或側臥位姿勢入睡,臉和頭不被遮蓋。
(3)注意觀察嬰兒睡眠狀態,減少抱睡、搖睡等安撫行為。
2.13-24個月
(1)固定幼兒睡眠和喚醒時間,逐漸建立規律的睡眠模式。
(2)堅持開展睡前活動,確保幼兒進入較安靜狀態。
(3)培養幼兒獨自入睡的習慣。
3.25-36個月
(1)規律作息,每日有充足的午睡時間。
(2)引導幼兒自主做好睡眠準備,養成良好的睡眠習慣。
(三)指導建議。
1.為嬰幼兒提供良好的睡眠環境和設施,溫濕度適宜,白天睡眠不過度遮蔽光線,設立獨立床位,保障安全、衛生。
2.加強睡眠過程巡視與照護,注意觀察嬰幼兒睡眠時的面色、呼吸、睡姿,避免發生傷害。
3.關注個體差異及睡眠問題,采取適宜的照護方式。
三、生活與衛生習慣
(一)目標。
1.學習盥洗、如廁、穿脫衣服等生活技能;
2.逐步養成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
(二)保育要點。
1.7-12個月?
(1)及時更換尿布,保持臀部和身體干爽清潔。
(2)生活照護過程中,注重與嬰兒互動交流。
(3)識別及回應嬰兒哭鬧、四肢活動等表達的需求。
2.13-24個月
(1)鼓勵幼兒及時表達大小便需求,形成一定的排便規律,逐漸學會自己坐便盆。
(2)協助和引導幼兒自己洗手、穿脫衣服等。
(3)引導和幫助幼兒學會咳嗽和打噴嚏的方法。
3.25-36個月
(1)培養幼兒主動如廁。
(2)引導幼兒餐后漱口,使用肥皂或洗手液正確洗手,認識自己的毛巾并擦手。
(3)鼓勵幼兒自己穿脫衣服。
(三)指導建議。
1.保持生活場所的安全衛生,預防異物吸入、燒燙傷、跌落傷、溺水、中毒等傷害發生。
2.在生活中逐漸養成嬰幼兒良好習慣,做好回應性照護,引導其逐步形成規則和安全意識。
3.注意培養嬰幼兒良好的用眼習慣,限制屏幕時間。
4.注意培養嬰幼兒良好的口腔衛生習慣,預防齲齒。
5.在各生活環節中,做好觀察,發現有精神狀態不良、煩躁、咳嗽、打噴嚏、嘔吐等表現的嬰幼兒,要加強看護,必要時及時隔離,并聯系家長。
四、動作
(一)目標。
1.掌握基本的大運動技能;
2.達到良好的精細動作發育水平。
(二)保育要點。
1.7-12個月
(1)鼓勵嬰兒進行身體活動,尤其是地板上的游戲活動。
(2)鼓勵嬰兒自主探索從躺位變成坐位,從坐位轉為爬行,逐漸到扶站、扶走。
(3)提供適宜的玩具,促進抓、捏、握等精細動作發育。
2.13-24個月
(1)鼓勵幼兒進行形式多樣的身體活動,為幼兒提供參加爬、走、跑、鉆、踢、跳等活動的機會。
(2)提供多種類活動材料,促進涂畫、拼搭、疊套等精細動作發育。
(3)鼓勵幼兒自己喝水、用小勺吃飯、自己翻書等。
3.25-36個月
(1)為幼兒提供參加走直線、跑、跨越低矮障礙物、雙腳跳、單足站立、原地單腳跳、上下樓梯等活動的機會。
(2)提供多種類活動材料,促進幼兒搭建、繪畫、簡單手工制作等精細動作發育。
(3)鼓勵幼兒自己用水杯喝水、用勺吃飯、協助收納等。
(三)指導建議。
1.在各個生活環節中,創造豐富的身體活動環境,確保活動環境和材料安全、衛生。
2.充分利用日光、空氣和水等自然條件,進行身體鍛煉,保證充足的戶外活動時間。
3.安排類型豐富的活動和游戲,并保證每日有適宜強度、頻次的大運動活動。做好運動中的觀察及照護,避免發生傷害。
4.關注患病嬰幼兒。處于急慢性疾病恢復期的嬰幼兒,及時調整活動強度和時間;發現運動發育遲緩嬰幼兒,給予針對性指導,及時轉介。
五、語言
(一)目標。
1.對聲音和語言感興趣,學會正確發音;
2.學會傾聽和理解語言,逐步掌握詞匯和簡單的句子;
3.學會運用語言進行交流,表達自己的需求;
4.愿意聽故事、看圖書,初步發展早期閱讀的興趣和習慣。
(二)保育要點。
1.7-12個月
(1)經常和嬰兒說話,引導其對發音產生興趣,模仿和學習簡單的發音。
(2)向嬰兒復述生活中常見物品和動作,幫助其逐漸理解簡單的詞匯。
(3)引導嬰兒使用簡單的聲音、表情、動作、語言表達自己的需求。
(4)為嬰兒選擇合適的圖畫書,朗讀簡單的故事或兒歌。
2.13-24個月
(1)培養幼兒正確發音,逐步將語言與實物或動作建立聯系。
(2)鼓勵幼兒模仿和學習使用詞語或短句表達自己的需求。
(3)引導幼兒學會傾聽并樂意執行簡單的語言指令,積極使用語言進行交流。
(4)提供機會讓幼兒多讀繪本、多聽故事、學念兒歌。
3.25-36個月
(1)指導幼兒正確地運用詞語說出簡單的句子。
(2)鼓勵幼兒用語言表達自己的需求和感受。
(3)創造條件和機會,使幼兒多聽、多看、多說、多問、多想,談論生活中的所見所聞。
(4)培養幼兒閱讀的興趣和能力,學講故事、學念兒歌。
(三)指導建議。
1.創設豐富和應答的語言環境,提供正確的語言示范,保持與嬰幼兒的交流與溝通,引導其傾聽、理解和模仿語言。
2.為不同月齡嬰幼兒提供和閱讀適合的兒歌、故事和圖畫書,培養早期閱讀興趣和習慣。
3.關注語言發展遲緩的嬰幼兒,并給予個別指導。
六、認知
(一)目標。
1.充分運用各種感官探索周圍環境,有好奇心和探索欲;
2.逐步發展注意、觀察、記憶、思維等認知能力;?
3.學會想辦法解決問題,有初步的想象力和創造力。
(二)保育要點。
1.7-12個月
(1)提供有利于視、聽、觸摸等材料,激發嬰兒的觀察興趣。
(2)鼓勵嬰兒調動各種感官,感知物體的大小、形狀、顏色、材質等。
(3)引導嬰兒觀察周圍的事物,模仿所看到的某些事物的聲音和動作。
2.13-24個月
(1)引導幼兒運用各種感官探索周圍環境,逐步發展注意、記憶、思維等認知能力。
(2)鼓勵幼兒辨別生活中常見物體的大小、形狀、顏色、軟硬、冷熱等明顯特征。
(3)鼓勵幼兒在操作、擺弄、模仿等活動中想辦法解決問題。
3.25-36個月
(1)引導幼兒運用各種感官反復持續探索周圍環境,逐步鞏固和加深對周圍事物的認識。
(2)啟發幼兒觀察辨別生活中常見物體的特征和用途,進行簡單的分類,并感受生活中的數學。
(3)培養幼兒在感興趣的事情上能夠保持一定的專注力。
(4)通過各種游戲和活動,鼓勵幼兒主動思考、積極提問并大膽猜想,激發幼兒的想象力和創造力。
(三)指導建議。
1.創設環境,促進嬰幼兒通過視、聽、觸摸等多種感覺活動與環境充分互動,豐富認識和記憶經驗。
2.保護嬰幼兒對周圍事物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耐心回應嬰幼兒的問題,鼓勵自己尋找答案。
3.在確保安全健康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勵嬰幼兒的主動探索。
七、情感與社會性
(一)目標。
1.有安全感,能夠理解和表達情緒;
2.有初步的自我意識,逐步發展情緒和行為的自我控制;
3.與成人和同伴積極互動,發展初步的社會交往能力。
(二)保育要點。
1.7-12個月
(1)觀察了解不同月齡嬰兒的需要,把握其情緒變化,尊重和滿足其愛撫、親近、摟抱等情感需求。
(2)引導嬰兒理解和辨別高興、喜歡、生氣等不同情緒。
(3)敏感察覺嬰兒情緒變化,理解其情感需求并及時回應。
(4)創設溫暖、愉快的情緒氛圍,促進嬰兒交往的積極性。
2.13-24個月
(1)引導幼兒用表情、動作、語言等方式表達自己的情緒。
(2)培養幼兒愉快的情緒,及時肯定和鼓勵幼兒適宜的態度和行為。
(3)拓展交往范圍,引導幼兒認識他人不同的想法和情緒。
(4)引導幼兒理解并遵守簡單的規則。
3.25-36個月??
(1)談論日常生活中幼兒感興趣的人和事,引導其通過語言和行為等方式表達情緒情感。
(2)鼓勵幼兒進行情緒控制的嘗試,指導其學會簡單的情緒調節策略。
(3)創設人際交往的機會和條件,使幼兒感受與人交往的愉悅。
(4)幫助幼兒理解和遵守簡單的規則,初步學習分享、輪流、等待、協商,嘗試解決同伴沖突。
(三)指導建議。
1.觀察了解每個嬰幼兒獨特的溝通方式和情緒表達特點,正確判斷其需求,并給予及時、恰當的回應。
2.與嬰幼兒建立信任和穩定的情感聯結,使其有安全感。
3.建立一日生活和活動常規,開展規則游戲,幫助嬰幼兒理解和遵守規則,逐步發展規則意識,適應集體生活。
4.創造機會,支持嬰幼兒與同伴和成人的交流互動,體驗交往的樂趣。
第三章??組織與實施
一、托育機構是實施保育的場所,應當提供健康、安全、豐富的生活和活動環境,配置符合嬰幼兒月齡特點的家具、用具、玩具、圖書、游戲材料和安全防護措施,并根據場地條件合理確定收托規模,配備符合要求的保育人員。
二、托育機構負責人負責保育的組織與管理,指導、檢查和評估保育人員的工作。
三、托育機構保育人員是保育工作的主要實施者,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身心健康。負責嬰幼兒日常生活照料和活動組織,主動了解和滿足嬰幼兒不同的發展需求,平等對待每一個嬰幼兒,呵護嬰幼兒健康成長。
四、保育工作應當根據嬰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制訂科學的保育方案,合理安排嬰幼兒飲食、飲水、如廁、盥洗、睡眠、游戲等一日生活和活動,支持嬰幼兒主動探索、操作體驗、互動交流和表達表現,豐富嬰幼兒的直接經驗。
五、托育機構應當建立信息管理、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和安全防護監控制度,制定安全防護、傳染病防控等應急預案,切實做好室內外環境衛生,注意防范和避免傷害,確保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
六、托育機構應當與家庭、社區密切合作,充分整合各方資源支持托育機構保育工作,向家庭、社區宣傳科學的育兒理念和方法,提供照護服務和指導服務,幫助家庭增強科學育兒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