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哪種情形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報告評審工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以及《惠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報告評審工作指南(試行)》文件,以下5種情形需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并報送評審:
(一)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
(二)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建設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ㄈM收回、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或用途變更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
(四)從事過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印染、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汽車拆解、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土壤污染重點行業企業用地,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場及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環境基礎設施用地,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用途擬變更為商業用地的地塊。
?。ㄎ澹┩恋貎浜统鞘懈碌绕渌栝_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