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平等適用于不同行業、不同類別經營主體。考慮到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兼弱勢產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69條規定,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除此之外,不存在對特定行業或國有企業的例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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