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胴體在屠宰廠未經遇冷直接裝車發貨,在冷鏈車運輸超2小時是否可以定義為冷鮮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貨主”一欄與《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購貨方”一欄,是否需保持一致?涉及分銷一頭豬胴體時,《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是否可以開具兩張且為不同名稱的“購貨方”的票?豬副產品重量是否要體現在《肉品檢驗合格證明》“產品數量/重量”一欄?如需要體現,如何規范填寫?
答:根據《冷卻肉加工技術要求》(GB/T 40464-2021)規定,胴體在屠宰廠未經遇冷直接裝車發貨,在冷鏈車運輸超2小時不可以定義為冷鮮肉。
動物產品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貨主”一欄與《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購貨方”一欄應保持一致,以便于查證驗物。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肉品檢驗合格證明》中“產品數量/重量”應如實填寫。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