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981年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及1982年《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規定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適齡公民,男11歲至60歲,女11歲至55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每人每年義務植樹3—5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198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2019年新修訂的《森林法》也明確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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