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對于盜伐林木、濫伐林木的對象系“風倒、火燒、水毀或者林業(yè)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林木,是否構成犯罪,如何追究責任,實踐中確實存在不同認識。
為統(tǒng)一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所涉問題作了專門規(guī)定,明確對盜伐此類林木的,在決定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裁量刑罰時,應當從嚴把握,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濫伐此類林木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