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惠州市林業局關于市級生態公益林更新改造、使用林地和調整管理的辦法》第三(三)、(四)、(六)規定,市級生態公益林調整程序為:
1、林權權利人向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現場勘察,審核同意后向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申請;
3、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調整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復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市屬國有林場,并抄送有關單位;對暫緩調整或不同意調整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告知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市屬國有林場。
需要強調的是:經市批準同意調出的市級生態公益林地塊要嚴格控制與申請調整理由無關的項目開發活動,嚴格控制在調出地塊采石取土、建墓園,涉及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須依法依規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