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須同時滿足以下8個條件:
1、廣東省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以及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至少報送1年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器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6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個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2名創業導師(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知識產權運營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5%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15家以上;
8、建有開放式的線上服務平臺,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資源鏈接等各類創業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5家。
能夠提供細分產業領域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且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要求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10 家以上。
屬于東西兩翼沿海經濟帶和北部生態發展區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孵化場地面積、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數量、入駐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屬于文化創意領域的特色載體,以及聯合孵化等特色孵化模式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孵化場地面積可適當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