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印發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十一條規定,中小企業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由企業自行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即可;第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及政府采購行政處罰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貨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務供應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關于協助開展中小企業認定函后 10 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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