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進入雨水多發季節,大量的降水給建筑行業施工帶來了更高的安全要求。惠城區城管執法局執法人員依法到惠城區水口街道某廠房生產擴建項目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該工地一處廠房正在進行基坑開挖工程,施工單位為惠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基坑面積400平方米,深度4.3米,因多日連續大雨,現場基坑已局部塌陷。經核實,該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沒有根據當月季節、氣候的變化結合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落實基坑臨邊防護措施,導致基坑邊坡位置局部基坑塌陷,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當事人惠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安全施工措施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相關規定,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執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事后已積極整改并履行處罰義務。
【典型意義】
不同的季節氣候特點可能引發不同的安全隱患,特別是雨水多發的季節,施工單位未及時有效采取針對性的防控措施,極易引發基坑坍塌、滑坡等風險,不僅給施工單位本身帶來經濟損失,更有甚者還會損害到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建設工程安全無小事,施工單位應當主動履行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通過科學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有效應對氣候影響,確保施工質量和效率,減少潛在風險。
【普法小貼士】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