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日,惠城區汝湖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巡查發現轄區某處地塊上存放有多堆建筑工程渣土,疑似擅自設置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經詢問調查,該地塊場地主人是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其對設置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行為供認不諱,執法人員當即向當事人講解了相關法律法規條文。經進一步核實,當事人受納建筑垃圾達到80立方米。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鑒于該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面積達到《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C208.20.1“嚴重”情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執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行政處罰。當事人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事后積極進行了整改并繳納了罰款。
【典型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建設項目拔地而起,對建設工地施工后建筑垃圾的處置去向的管理帶來了越來越多的挑戰,隨意堆放建筑垃圾、偷倒或違規運輸建筑垃圾,不僅影響市容市貌,甚至還會造成土壤污染,對居民的生產生活帶來諸多負面影響。本案中,執法部門依法適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對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彰顯了執法部門打擊建筑垃圾領域違法行為的決心,依法維護和保障了轄區居民的居住環境,提升了轄區生態環境質量。
【普法小貼士】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