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中心城區范圍內以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不得在每日二十三時至次日七時開啟。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重大節日活動需要延長開啟時間的,以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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