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保護飲用水源水質安全,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依據《關于加強珠江綜合整治工作的決定》(粵發〔2002〕16號)、《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2001年第9號令),市政府于2013年12月26日頒布了《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畜禽禁養區的通告》(惠府[2013]158號)。
該《通告》將于2018年12月26日到期,依據環保法律和環境管理需要,擬修訂后繼續執行。我局和市農業局聯合代政府草擬了《關于劃定畜禽禁養區的通告(修訂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或建議。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6日。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一)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真至:0752-2167970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HZHBSK@163.COM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惠州市下埔橫江三路四號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水環境管理科,郵編:516001
特此公告。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1月5日
附:向社會公開公示,期間沒有收到不同意見。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畜禽禁養區的通告
(代擬修訂稿)
為做好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促進農業污染減排,保護飲用水源水質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創造最適合于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們居住的良好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及綜合競爭力,全面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范圍:
(一)禁養區范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市區和各鎮中心區、工業園區等人口集中活動區、農村村民集中住宅區及上述區域周邊500米范圍內;東江、西枝江沿江兩岸向外各1公里范圍內,東江各支流距離入江口10公里內河段的兩岸向外各1公里范圍內;淡水河及潼湖流域范圍內;大型水庫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為飲用水水源(含應急、備用)的中小型水庫集雨區范圍內;鐵路、高速公路、國道、城市(際)主干道兩側向外各500米范圍內。
(二)限養區范圍:禁養區邊界外1公里范圍內。
(三)適養區范圍: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區域。
二、在劃定的禁養區范圍內嚴禁畜禽養殖活動,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點)一律依法關閉、取締。在限養區范圍內不得審批新(擴)建養殖場,原有合法養殖場不得擴大養殖規模和改變養殖種類,非法養殖場一律關閉。鼓勵在符合畜禽養殖發展規劃的適養區發展規模化的生態養殖場。
四、禁養區和限養區的清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聯合整治的原則分工負責。各縣(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清理工作;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機構和有飲用功能的水庫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的清理工作;市、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的清理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監督、指導工作;農業、林業、水務、海洋漁業、城管、住建、國土資源、公安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清理工作。
五、各縣(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擴大禁養區范圍。
六、本通告自2018年12月27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劃定畜禽禁養區的通告》(惠府〔2013〕158號)同時廢止。本通告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
修訂《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畜禽禁養區的通告(修訂稿)》的說明
一、原通告"三、本通告發布前在禁養區內已存在并依法取得環保、動物防疫、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工商等相關證照經營的養殖場,必須于2014年底前自行搬遷或關閉,因搬遷或關閉造成的損失,政府給予適當補償;在限養區范圍內不得審批新(擴)建養殖場,原有合法養殖場不得擴大養殖規模和改變養殖種類。在禁養區、限養區內未取得合法養殖證照的養殖場必須于2013年底前自行搬遷或關閉,逾期未搬遷或關閉的,依法取締。鼓勵在符合畜禽養殖發展規劃的適養區發展規模化的生態養殖場。"因相關時間節點已過、相關工作已整治工作基本完成。修改為"三、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點)一律依法關閉、取締。在限養區范圍內不得審批新(擴)建養殖場,原有合法養殖場不得擴大養殖規模和改變養殖種類,非法養殖場一律關閉。鼓勵在符合畜禽養殖發展規劃的適養區發展規模化的生態養殖場。"
二、原通告"六、本通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劃定畜禽禁養區的通告》(惠府〔2005〕186號)同時廢止。本通告有效期5年。"修改為"六、本通告自2018年12月27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劃定畜禽禁養區的通告》(惠府〔2013〕158號)同時廢止。本通告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