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歷史建筑保護和利用工作,規范歷史建筑的修繕補助資金管理,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惠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局草擬了《惠州市歷史建筑修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再次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相關意見或建議可于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以電話或郵件等方式向我局反饋(聯系人:姚工 聯系電話:2898647郵箱:hzmcb2014@163.com)。
附件:《惠州市歷史建筑修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1月5日
惠州市歷史建筑修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歷史建筑保護和利用工作,規范歷史建筑的修繕補助資金管理,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惠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補助的"歷史建筑",是指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歷史建筑。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補助資金預算申報、補助資金向縣區轉移支付的申請、修繕計劃編制和指導等工作。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落實補助資金的管理、發放、監督等工作。
市財政、自然資源、文物、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歷史建筑修繕類別分為輕微修繕和非輕微修繕。
(一)輕微修繕(含日常維護):為不擾動現有結構,不增添新構件,不涉及價值要素、基本保持現狀的前提下進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一般包括臨時加固、清潔、歸整少量歪閃、坍塌、錯亂的構件、修補少量殘損、清除無價值的添加物等,例如清潔衛生、防滲防潮、臨時修補工程、維護防災設施、臨時防護加固措施。不影響立面油飾和不增加結構荷載更換隔熱、防水工程、安裝生活設施,添置屋頂構件等。
(二)非輕微修繕類別:歷史建筑發生變形、傾斜、沉降且影響使用安全,建筑構架中主要承重構件殘損,需要采取徹底整修或者更新的工程措施。
第五條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修繕歷史建筑前可向縣(區)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列入修繕補助資金計劃,縣(區)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歷史建筑修繕分類制定修繕補助資金計劃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對擬列入輕微修繕補助資金計劃的歷史建筑由各縣(區)城鄉建設部門核實確定,對擬列入非輕微修繕計劃的歷史建筑應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現狀進行現場評估、論證確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全市年度修繕補助資金計劃(含專家評估費用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部門將所需資金列入每年的經費預算。
第六條 年度修繕補助資金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補助資金轉移支付至各縣(區),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保護責任人發放補助。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須按照保護規劃、圖則、修繕內容和技術等要求完成修繕后,方可向縣(區)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補助資金。
第七條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申請補助資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權屬或證明其是保護責任人的相關材料;
(三)輕微修繕須提供修繕內容和計劃;非輕微修繕須提供修繕設計方案和相關圖則等;
(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歷史建筑補助資金標準:
(一)國有歷史建筑修繕費用根據其所在縣(區),修繕費用由市級、縣(區)財政各負擔50%。
(二)非國有歷史建筑修繕補助,根據年度修繕計劃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輕微修繕(含日常維護)。由市級財政補助資金補助額度為每處1萬元/年。
2.非輕微修繕。由市級財政補助資金補助額度為1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補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同一歷史建筑申報非輕微修繕補助,如已申領輕微修繕補助,則其非輕微修繕補助金額應相應扣除已領取的補助金額。
(三)同一歷史建筑非輕微修繕補助原則上十年內不得超過一次,因不可抗力導致再次面臨損毀危險的除外。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安排縣(區)財政預算對非國有歷史建筑同步予以補助。
第九條 歷史建筑修繕工程依法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通過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補助資金的相關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