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踐行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市司法局于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20日期間在市政府和市司法局門戶網上對《惠州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送審稿)》及政策解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收到四位來信人提出的意見建議共11條。具體內容見下表:
來信人 | 具體建議 |
“元”來信 | 電動車車速建議提高一些,原25km有些慢了,腳踏也是沒必要的,還打腳掛衣服,車子帶后視鏡比較合適,方便觀察后方情況。 |
邱**來信 | 在個別機動車及非機動車道可模仿廣州金沙洲大橋的分流措施,具體可在抖音搜索羊城晚報賬號查看 |
Kimideng來信 | 如今,電動自行車的在線登記程序可謂重重困難,小程序牌照發放緩慢如蝸牛,實體拍照站點尋覓無門,仿佛在挑戰人們的耐心極限。警察郵政服務網點走訪一趟卻空手而歸,第三方車行又未提供此項業務。期盼相關部門能設立一些方便群眾、易于查找的指定上牌點,并公之于眾,以切實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 |
同濟大學交通學院來信 | 1.建議豐富新聞媒體對電動自行車的公益宣傳內容。 建議第六條【宣傳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的公益宣傳。”修改為“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動自行車法律法規、文明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傳。” |
2.建議第九條【銷售管理】增加“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實行帶頭盔銷售。” |
同濟大學交通學院來信 | 3.建議第二章【銷售】增加新條款:“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等電動兩輪車(以下簡稱電動兩輪車)。鼓勵置換、提前報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 |
4.建議第十七條【駕乘人員要求】“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上道路行駛時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應當規范佩戴安全頭盔。”修改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上道路行駛時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應當規范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頭盔。” |
5.建議明確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建議第四章【通行】增加新條款:“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規范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發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企業應當依法規范經營,隨車配備安全頭盔,定期檢測、維護,保障其安全使用,不得向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
6.建議在第四章增加鼓勵性條款:“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每年參與一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
7.建議第五章【停放】新增【充電、消防安全】條款:“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內的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或者充電;(二)在沒有防火隔墻的群租屋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三)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四)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充電;(五)使用老化、破損的蓄電池、充電器、插座;(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
8.建議第五章【停放】新增【充電設施建設】條款:“新建居住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設施納入配套。 既有居民住宅小區利用住宅小區內的公共空間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充電設施,涉及規劃調整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優化辦理流程。 商業區、地鐵周邊等公共開放空間要按有關規定、標準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充電設施。” |
在接下來對《惠州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送審稿)》的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我局將商起草部門深入研究以上意見建議。
專此說明,并特此公告。
惠州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