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我局通過惠州市政府門戶網站發布《關于征求〈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現公告期屆滿,共收到公眾意見11條,采納意見如下:
序號 | 個人/單位 | 意見或建議 | 采納情況 |
1 | 公眾A | 一、第二條里水閘規模按流量界定,過時了;根據《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2017),攔河閘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級別,應根據其所屬工程的登別確定,不再按流量區分規模。 二、 二十五條“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送審批前,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與目前實際不符,市政工程實際可研很多只是典型設計,沒法進行防洪評價,《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2017年修正,已經把里面第三條,1992年版的“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修改為“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該條建議按目前實際情況修正。 | 建議1:部分采納 理由:本辦法主要適用于已按流量確定規模的在管水閘;對新建水閘按 《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2017)確定的規模來明確相應管理權責不矛盾。 建議2:采納 |
2 | 公眾B | 一、聯合公安等部門,對破壞水利工程,不利水利、河道安全等,予以嚴懲,納入《辦法》規定。 二、河道、水利生態安全,應針對放生行為對水利工程影響予以評估,納入《辦法》規定。 | 建議1:不采納。 理由:不符合《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 建議2:不采納。 理由:不符合《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條已有相關規定,評估“放生”不屬水行政主管部門職權范圍。 |
3 | 公眾C | 一、刪除第三十條。 理由:不符合《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規定 二、刪除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河道清理復原保證金相關規定。 理由: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規定。 | 采納 |
4 | 公眾D | 一、刪除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在河道灘地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理由:不符合《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一)建設房屋等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規定。 二、刪除第四十二條。 理由:不符合《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六條相同。 三、刪除第四十三條。 理由:不符合《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四條相同。 四、刪除第四十五條。 理由:不符合《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與《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相同。 五、刪除第四十八條。 理由:不符合《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與《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相同。 | 采納 |
特此公告。
惠州市水利局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