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間,《惠州市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分別在市人民政府網站和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收到13人次反饋8個方面意見。現將意見和采納情況通告如下:
序號 | 意見 | 采納情況 |
1 | 建議不取消往年辦法中原籍或入伍地在惠州市且志愿到市直單位安置的,可以劃分到市直單位安置的這條政策; | 不予采納。原籍或入伍地在各縣(區)的軍隊轉業干部不再照顧到市直單位安置,符合中央關于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地點的規定,也體現了公平公正,確保軍隊轉業干部接收安置任務分布合理。 |
2 | 建議繼續延用2019年版《辦法》。 | 不予采納。2020年版本是在2019年版本基礎上修改的。 |
3 | 建議將配偶戶口在惠城區的條件不應只限制在2020年3月31日這天,還應包括配偶戶口在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在惠城區。 | 不予采納。軍轉干部檔案材料移交時間為轉業當年的3月31日,故檔案材料以轉業當年的3月31日為止。 |
4 | 原文:“第十二條 (六)符合惠州市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干部,直接安置到相應崗位。”建議修改為:
(六)專業人才對口安置。安置對象為:
(1)獲得國務院設立的國家最高科學進步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以及軍隊科技進步獎,并在軍隊有科研工作經歷的軍轉干部。
(2)獲得全國或國際性體育比賽獎牌,并在軍隊有體育工作經歷的軍轉干部。
(3)取得《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35項準入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并在軍隊有相應工作經歷的軍轉干部。 | 不予采納。原文表述符合中央文件規定。 |
5 | 建議非駐惠部隊也同樣有機會安置進市直或者城區。 | 采納。原文表述已有體現。 |
6 | 建議對配偶取得戶口時間、落戶方式以及其他相關條件作出明確解釋。 | 部分采納。對取得戶口時間有具體要求,但對落戶方式不作要求。 |
7 | 建議要求明確劃分到市直單位安置的隨軍家屬安置條件; | 不予采納。隨軍家屬安置條件另文規定。 |
8 | 認為劃分到市直單位安置條件指定“配偶在惠州市無工作”不合理。 | 不予采納。原文表述劃分“有工作”以及“無工作”兩種類型,是為了區分安置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