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7日至9月17日期間,惠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對《惠州市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4條,現將采納情況通告如下:
序號 |
意見主要內容 |
采納情況 |
1 |
惠州市公安局:
1、對第二十一條第(一)點中“由設置警報通信設施的單位制定專人實施,主要檢查警報通信設施有無拆卸、損壞等現象,發現異常應及時上報”,我局根據《惠州市重點要害單位防范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相關要求,建議設置警報通信設施的單位要落實主體防范責任,并建立守護巡查管理制度,組織保衛人員定時和隨時巡查,第一時間掌握安全總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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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條予以采納 |
2 |
惠州市園林管理局:
1、建議勿在景區的名勝古跡及亭、臺、樓、閣上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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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條予以采納 |
3 |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
建議在該規定第十八條中加入“允許向社會購買服務”對警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以解決基層人防部門專業人員的不足,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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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條予以采納 |
4 |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政府:
1、鑒于原計劃委員會已更改為發展和改革局,建議《意見稿》第2頁首行的“計劃”修改為“發改”。
2、鑒于電信運營商城區分公司為非獨立法人機構且授權范圍有限,建議涉及城區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的建設由其市公司統一規劃部署,城區分公司配合實施。
3、建議在二十八條添加“符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4、建議將第二十八第一項修改為“侵占、故意毀損或無正當理由擅自使用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的”。
5、建議增加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四)其他影響防空警報通信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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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2條未采納,其余均采納。
未采納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已有規定,在本規定中不再細化。 |
惠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