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23—002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惠州市惠陽區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陽府辦〔2023〕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業經六屆41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水利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8日
惠州市惠陽區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農村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村供水工程特點、產權歸屬明確、責任主體落實、權責利統一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保證農村供水工程良性運行和長期發揮效益,根據相關供水管理規定及《廣東省農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導意見》《廣東省村村通自來水工程建設方案》和《惠州市村村通自來水工程建設方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供水,是指向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鄉鎮和村莊等居民區及分散住戶、單位供應生活生產用水的活動,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管網向農村延伸部分,不包括農業灌溉供水。農村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和輸水設施、水處理設施、配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者是指負責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的管理單位、組織和個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用水協會或組織、管理人員。
第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以保障農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為目標,以提供優質的供水服務為宗旨,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符合農村供水工程特點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實現管理專業化,供水商品化,服務社會化,促進工程良性運行。
第五條 區政府對全區農村供水工程負總責,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依法保護供水經營者、用水戶的合法權益;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供水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研究、制定工程管理規章制度和對工程建后服務體系的建設進行指導、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對飲用水水源地進行保護;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水質監測網絡建設、農村供水工程水質監測和工程水質改善技術指導與監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水源地水質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護范圍的劃定;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供水水價的核定和監管;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工程水源涵養林的保護和監管;區供電部門負責電力保障,落實優惠電價;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水質監測費用及對有關費用進行監管;區住建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城市、城鎮供水向農村擴網供水工程建設與管理;區審計部門對水費、水質監測等費用的管理和使用依法開展審計監督工作;供水工程所在鎮(含街道,下同)是各類農村供水工程的具體監管單位,負責日常的監督指導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六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根據投資渠道、工程規模,按照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單位或明確管理責任人,實行管理責任制,積極推行專業化管理和農民用水協會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供水管理單位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規范和監督。各鎮要督促供水管理單位加強用水協會建設,推行用水戶參與的工作機制,讓群眾真正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
(一)以國家投資或補助(包括省、市、區級財政投資)為主修建的城鎮供水工程或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各鎮組織成立企業性質的供水管理單位或委托負責農村供水工程日常的監督指導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供水管理單位為市國資委下屬單位的,則由市國資委對應的下屬供水管理單位負責管理。以上供水管理單位均需按照水利部《村鎮供水站定崗標準》要求合理配置崗位人員。
(二)以國家投資或補助(包括省、市、區級財政投資)為主修建的單村獨立供水工程,由鎮委托負責農村供水工程日常的監督指導工作的部門或工程所在村委會或受益范圍內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負責管理,并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責任。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在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鎮政府的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負責組建。經用水戶協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行使用水協會的職能。
(三)由國家補助、群眾自籌和社會資金共同投資,以社會資金為主或聯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由鎮或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工程管理的責任主體為項目法人,鎮負責農村供水工程日常的監督指導工作的部門和受益村參與管理。具備條件的,建議由鎮收回管理權并參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四)由個體戶獨資和企業實體投資修建的供水工程,工程管理的責任主體為投資者,受益村參與管理。具備條件的,建議由鎮政府收回管理權并參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第七條 建立有效的約束監督機制。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用水協會、業主、供水點要接受區農業農村水利、財政、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制度,還要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的監督、質詢和評議;定期向區政府報送水質檢測報告和運行報告,真實反映供水單位的運行狀況。
第八條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出臺相應的管理制度指引,指導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或協會建章立制,建立工程管護的良性機制。供水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確保農村供水工程安全運行。
第九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人員)的基本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宣傳保護水源和農村供水工程及節約用水知識。
(二)依法保護農村供水工程及其設施,維護工程設施的正常安全運行。
(三)負責工程運行管理,包括工程各項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確保水質合格安全,滿足用水需求。供水單位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建立包括水源衛生防護、水質檢驗、輸配水管網、凈水設施與設備、崗位責任、運行操作、交接班、維護保養、計量收費等運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制度加強日常運行管理。
(四)建立工程運行管理檔案制度,歸檔資料應真實完整,并由專人管理。歸檔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供水工程竣工報告、竣工圖紙,工程招標合同、設計文件、圖表、驗收文件、工程決算、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財產清單等;供水工程運行中的交接班記錄、水質監測記錄、水源變化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志等。
第三章 水源與水質管理
第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水源關系到農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鎮、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區生態環境部門、區自然資源部門、工程管理單位、行政村及受益區群眾,都有依法保護農村飲水水源不受破壞的責任和義務。各鎮、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區生態環境部門、區自然資源部門及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加強供水水源水質的管理和保護,防止在水源保護區內發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該水域水質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源保護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征得供水單位的同意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區生態環境部門的批準。
第十一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由各工程所在鎮、行政村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提出申請,再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劃定,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由各鎮在取水點設置明顯的標志和保護告示,區生態環境部門提供行業技術指導,相關標示及保護告示設置所需費用由各鎮自籌解決。
(一)以庫塘取水的,嚴格控制不得在庫塘匯水面積以內修建工礦企業,不得從事有嚴重污染的種植業和養殖業。
(二)以河流取水的,在取水點上游3000米、下游500米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范圍內不得堆放有污染水質的廢渣、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三)以山溪、山泉取水的,在取水口上游匯流區域范圍內,不得從事污染水質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以打井、建池取水的,除應有工程措施外,單井保護半徑不小于50米,在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污染水質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在用水量保障上,應優先滿足農村供水工程水源需求。庫塘取水的,優先保證生活水源;河流、山溪、山泉取水的,上游不得隨意截流;打井取水的,在其保護范圍內不得再打其他生產經營性用水井。
第十二條 農村供水工程構筑物應由當地政府、行政村劃定工程保護范圍,設置明顯標志,在保護范圍內不得興建影響供水的其它建筑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建、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等。
第十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加強對水源工程設施定期觀測、維修、養護并建檔登記,確保水源工程設施正常運行。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飲用水水源污染隱患時,供水工程管理責任人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報告當地鎮、區衛生健康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及農業農村水利部門,啟動農村供水應急預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建立以水質為核心的質量管理體系,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定期對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測,建立年度水質評價報告制度,發現異常現象,及時查找原因,采取補救措施,確保水質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區有關部門按政策規定對水質進行跟蹤監測。
(一)區生態環境部門對全區農村供水水源進行監督,定期對水源水質進行監測,水源水質監測所需費用列入區財政年度預算。
(二)區衛生健康部門建立農村飲水監測點,每半年對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一次水質檢測,如發生影響水質的情況,供水單位增加檢測頻率,檢測數據報區人民政府、各鎮及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水質監測所需費用列入區財政年度預算。
(三)日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應設立水質檢測實驗室,配備水質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開展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日常監測。同時承擔本鎮域內日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供水工程的日常水質檢測工作。
第十五條 供水工程取水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在取水口安裝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計量設施,自覺繳納水資源費,遵守取水許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農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七條 凡因開礦、建廠或進行其它生產建設活動造成農村供水工程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和工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恢復水源等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對受損者進行賠償。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供水工程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范圍內群眾飲用水需要。
第十九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個人)應與用水戶簽訂供水協議,按協議規定供水。所有用水戶必須安裝水表,按計量收費。嚴禁用水戶擅自改動、拆除供水設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條 由于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單位應提前通知用水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戶的,供水單位應在積極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水戶,并報告工程所在村委、鎮及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區農業農村水利部門和區衛生健康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加強農村供水工程業務技術指導,對工程管理人員定期進行培訓,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鼓勵管理單位(人員)技術革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二十二條 為有效預防、盡力控制和消除農村供水因水源不足、水源水質污染、供水設施被破壞造成的危害,確保供水安全,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供水應急預案,并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水價核定及水費計收
第二十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的水價要充分考慮農村居民的承受能力,按“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以國家投資或補助(包括省、市、區級財政投資)為主修建的城鎮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由國家補助、群眾自籌和社會資金共同投資修建的股份制城鎮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其水價由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有關政策合理核定。城鎮自來水企業向農村延伸供水,自然村原則上按總分表設置,個人和單位用戶原則上直接抄表入戶,實行面向農村用戶的同網同質同價制度;以國家投資或補助(包括省、市、區級財政投資)為主修建或由個體戶獨資和企業實體投資修建的單村供水工程,其水價由村民委員會或受益戶自主協商制定,區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指導和幫助經營者建立數量、成本等臺賬制度,及時協調化解供用雙方的價格爭議。
第二十四條農村供水工程嚴格執行按月抄表收費制度。用水戶按計量交納水費。用水戶在接到交納水費通知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交付水費。
第二十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水費的收取和使用實行“水價、水量、水費”三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水費的使用接受水務、發改、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加強供水計量表的配置管理。供水管理單位(人員)要根據用戶日用水量的大小及變化情況科學配置計量裝置,對用戶水表統一管理,建立水表臺賬,定期檢查、修校,以提高計量的準確性。
第六章 管護經費
第二十七條 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農村供水工程管理經費投入機制,通過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取及社會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資金,保證項目運行維護的資金需要,確保工程管理到位、良性運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