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公〔2021〕5號
沈陽至海口國家高速公路汕尾陸豐至深圳龍崗段改擴建建設項目(惠州段)已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用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等有關規定,現就上述建設項目征收土地發布征地公告。征收土地補償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權屬和面積:需征收地塊位于惠陽區淡水街道、秋長街道、沙田鎮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為210.4157公頃(四至范圍詳見現場公告附圖)。
二、征收土地目的:作為高速公路建設用地。
三、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按《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粵國土資規字〔2016〕1號)執行。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按《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惠府〔2017〕189號)執行。
(三)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留用地安置費(折算貨幣補償)以貨幣方式支付。
(四)養老保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執行。
(五)如本公告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標準與法律法規規定不同,以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四、該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和地上青苗及附著物,在征地預告發布后,公證部門已對該項目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地貌以及涉及的現狀進行數碼實景錄像和拍照,淡水街道辦事處、秋長街道辦事處、沙田鎮政府已進行了調查登記,作為計算登記補償的依據。
五、上述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權屬單位及青苗等地上附著物權利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天內到淡水自然資源所(0752-3344183)、秋長自然資源所(0752-3557999)、沙田自然資源所(0752-3752028)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其補償以自然資源部門調查結果為準。
六、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本公告發布之前未經合法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設或搭建的永久性或臨時性房屋及其它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七、本公告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公告期內,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廣東省人民政府沈陽至海口國家高速公路汕尾陸豐至深圳龍崗段改擴建建設項目(惠州段)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10)〔2020〕10號)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附件:廣東省人民政府沈陽至海口國家高速公路汕尾陸豐至深圳龍崗段改擴建建設項目(惠州段)用地的批復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