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17〕4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廣東省審計廳《關于清理糾正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通知》(粵審法〔2017〕172號)要求,經審查,現行的《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意見》(惠府辦〔2014〕36號)部分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經十二屆4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廢止惠府辦〔2014〕36號文,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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