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15〕154號
為加快我市能源結構調整步伐,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是指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明確的燃料,主要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窩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輕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氣。
本通告所稱清潔能源是指: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清潔燃料。
二、本市以下區域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惠城區:江南、江北、橋東、橋西、龍豐、河南岸街道全域、水口街道三環路以西區域。
惠陽區:淡水、秋長街道全域。
惠東縣:平山街道全域。
博羅縣:博羅縣縣城建成區域。
龍門縣:除龍城街道青溪村以外的龍城街道全域。
大亞灣開發區:除大亞灣石化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仲愷高新區:惠環、陳江街道、仲愷高新區原規劃建設區域(12.9平方公里),東江高新科技產業園、惠南高新科技產業園規劃建設區域。
市人民政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及區域發展規劃,對禁燃區范圍適時進行調整并予以公布。
三、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
本通告實施前禁燃區內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應于
四、各縣、區人民政府(包括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整改監督工作。
五、在本通告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由各縣、區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市環保、質監部門指導相關企業淘汰高污染燃料設施或進行清潔能源改造。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