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08〕10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重大決策專家咨詢制度》、《惠州市社會公示制度》和《惠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規范健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推進政府決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的下列事項:
(一)市政府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全市發展與改革的重大決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三)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
(四)影響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的處理;
(五)其他需要專家咨詢論證的事項。
第三條 咨詢論證專家主要從“惠州市經濟社會發展咨詢論證專家庫”成員中篩選,必要時適當補充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如市外大型科研院所、咨詢機構的專家等。
第四條 咨詢論證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開專家咨詢論證會;
(二)網絡、電話、書面形式。
第五條 咨詢論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咨詢論證事項;
(二)確定咨詢論證專家組成員;
(三)向咨詢論證專家組成員提供相關文件及背景資料;
(四)召開咨詢論證專家會或通過網絡、電話、書面形式,聽取咨詢論證專家組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咨詢論證專家組成員的意見,形成決策建議。
第六條 咨詢論證專家組成員應就下列內容對咨詢論證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咨詢論證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咨詢論證事項是否符合我市的發展實際;
(三)咨詢論證事項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條 參與重大決策咨詢論證工作的專家,按規定給予相應費用,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入預算。
第八條 由惠州市經濟社會發展咨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公室負責重大決策專家咨詢論證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推進政務公開,讓廣大人民群眾充分享有對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會公示內容應與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有關政策相一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應當公開公示的政務事項一律向社會公開、公示。
第三條 公示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本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事關全局的重大行政決策;
(三)政府組成部門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
(四)本地區城鄉發展規劃;
(五)財政預決算報告;
(六)政府采購情況;
(七)重大項目的審批和實施;
(八)征地拆遷;
(九)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十)稅費征收和減免政策的執行;
(十一)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涉及民生的重大價格調整;
(十二)公務員招考、錄用及干部選任情況;
(十三)社會勞動就業、保障情況;
(十四)重大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置情況;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公開的事項和其它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四條 公示的形式如下:
(一)通過政府公報、政報、通報、簡報等形式公示;
(二)通過報刊、電視、廣播、政府網站等形式公示;
(三)通過印發辦事指南、發放便民手冊等形式公示;
(四)其他公示形式。
第五條 公示期限為自發布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
第六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根據政務事項變動情況,應及時更改公示內容,確保政務公開的時效性、準確性,使焦點、熱點問題及時向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公示。
第七條 政府及其部門要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及時收集群眾的主要意見和建議,公示中收集的信息,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公示報告。公示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況;
(二)收集的主要意見、建議及理由;
(三)對主要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對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如決策中未采納的,應說明理由,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凡應公示而沒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規范的,或者因政務公開工作不力而出現違法違紀問題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監察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影響和不良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九條 市、縣(區)屬媒體對涉及社會公示內容的應免費給予刊登。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確保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做到依法、科學決策和公開、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聽證是社會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市政府凡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原則上應進行聽證,如法律法規另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規定。聽證的主要形式是聽證會。
第三條 聽證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證過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聽證:
(一)對重大決策事項的必要性有較大爭議的;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切身利益及對社會公共利益有較大影響的;
(三)不同利益群體之間有明顯利益沖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
(五)需要進一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聽證的,應在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聽證會舉行2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參加方式、參加人數等。
第六條 舉行聽證會,應設聽證主持人負責組織聽證會。聽證主持人由一名市領導擔任。
第七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益相關單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及相關方面的專家組成。根據聽證內容,合理確定代表的人數及構成,聽證代表不少于9人。公民提出旁聽申請的,經批準后可以參加旁聽。
第八條 確定聽證會代表后,要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通知聽證會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文本和聽證內容說明,告知有關注意事項。聽證會代表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可以向主持單位提出質詢,查閱聽證筆錄和聽證紀要。
第九條 聽證會后,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聽證報告,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充分論證和采納,對于未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要以書面形式向聽證代表說明理由,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聽證會代表絕大多數不同意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重新修訂并再次進行聽證。
第十一條 遇有特殊情況,經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聽證會可以延期舉行或終止,但要及時通知聽證會代表,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應當聽證而沒有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不予討論。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