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號
《惠州市城市市容市貌標準》業經十屆3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從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汝求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為加強惠州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現代、文明、清潔、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惠州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所稱市容市貌,是指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由城市道路、建(構)筑物、園林綠地、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公共場所、戶外廣告及標志、夜景燈飾、施工工地、水域環境和臨街商店等構成的城市景觀。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規劃區。
一、城市道路管理標準
(一)城市道路、橋梁應保持平整、完好、暢通,達到完好率標準,出現破損、坑凹、沉陷、積水等現象應及時修復。
(二)排水溝(管)暢通,無溢水、無堵塞。沙井蓋、水窗板等無破損、移位或缺失。臨街各類建(構)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調排水管采用暗溝暗管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無污水溢流。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駁接市政排水設施。
(三)重點街道、繁華區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應達到有關設計規范和等級標準。所采用的鋪裝材質要與周邊環境協調,人行道應設置無障礙通道。
(四)交通標志、標線完整、清晰,交通隔離護欄、隔離礅、綠化帶護欄保持完好、整潔。
(五)城區范圍內不得新設架空電話線、電纜線及其它管線,已架空的各類管線要逐步移入地下。
(六)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經批準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在限期內恢復原貌,確保恢復質量,并做到封閉作業、文明施工。
(七)不得占用道路設置洗車場、修車點。經批準設置的臨時占道停車場(點),應規范設置標牌和標線,確保車輛停放有序。
(八)不得在道路上、橋梁下和地下通道內建設建(構)筑物、設置臨時經營排檔、堆放物品、從事商務活動以及設置其他與道路功能不符合的項目。
二、建(構)筑物管理標準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建(構)筑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等,應符合城市區域景觀規劃要求,與街景環境相協調,體現山水園林城市的特色風貌。
(二)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應作美化裝飾,經常維護、清洗,保持整潔。建(構)筑物的幢號、門牌號應完好整潔,無破損、無掉字、無掉漆。
(三)臨街陽臺、窗臺、觀景臺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不得吊掛、晾曬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新建房屋臨街陽臺、窗臺、觀景臺不得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舊房臨街陽臺、窗臺、觀景臺即日起不得新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的,對以前安裝的外置式防護欄(網)應當逐步改造。
(四)臨街單位、商場、店鋪不得設置遮雨(陽)蓬。住宅樓住戶設置遮雨(陽)蓬的,其高度、色彩應一致,并保持整潔、美觀。
(五)臨街安裝的空調外機、排氣扇等應高于地面2.5米。保持外觀整潔、完好,周邊無垃圾和廢物,造成墻面污跡的應及時清洗和粉刷,破損和已喪失功能的空調外機應及時修復或拆除。空調機排水管不得沿街排水,應接入下水道排放。
(六)具有歷史價值的名人故居、歷史遺跡和時代標志性建筑,應保持原有風貌特色。因故殘損的要及時修復、恢復原貌。所有名勝古跡建筑物應設置醒目標志。
(七)除軍事等帶有保密性質的單位外,臨街單位的隔離設施應選用透景圍墻或綠籬、花壇、柵欄等作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潔和美觀。
(八)臨街屋頂、梯道、巷道和建筑物之間無亂搭亂建和亂堆亂放物品。臨街建(構)筑物不得擅自開、堵門窗、破墻開店。
(九)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無商業廣告、無吊掛、晾曬物品,無亂張貼、亂噴涂現象。
(十)經批準設置的公交車站(臺)、電話亭、畫廊、張貼欄、宣傳欄、書報亭等設施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且無破損、無脫漆、無銹蝕、無污垢。
(十一)沿街無破殘的建(構)筑物、危險房屋。
三、園林綠地管理標準
(一)街道樹木要栽植整齊,無缺株、死樹,無病蟲害,樹葉清潔,樹窩內無雜物,樹池完好。行道樹不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影響交通指示標志、路燈照明和電力、通信管線及周邊建筑物的使用。
(二)臨街綠地、街道游園、花壇、公園花池整潔美觀,無廢棄物,樹木花草管理良好,無枯枝、死樹、雜草,及時防治病蟲害。
(三)公園、街心花園、主要街道景點、文化和購物廣場的綠化,應造型美觀、特色鮮明,并保持完好、整潔。
(四)雕塑小品、游樂設施、射燈、坐凳、噴水池、護欄等各類園林綠化和亮化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水體清澈,無雜物漂浮。
(五)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應因地制宜實施垂直綠化。單位、居民區的庭院綠化和陽臺綠化應經常管護,綠化、美化效果明顯。
(六)古樹名木及各種珍貴樹種有保護措施,應設置明顯的保護標志。
(七)各類樹木及園林綠化設施上無吊掛、拴掛、晾曬物品,無亂貼、亂畫、亂刻、亂涂寫。
(八)無擅自砍伐、修剪和遷移樹木、損毀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四、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一)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河道、停車場、候車亭(棚)、集貿市場、商場(店)、公園、街道游園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應按照責任分工進行清掃保潔,按有關規范、標準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做到垃圾日產日清,設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潔。
(二)市區內無下列影響環境衛生行為:
1.隨地吐痰、便溺;
2.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頭、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廢電池、塑料袋(盒)等廢棄物;
3.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禽畜臟器及其他污物;
4.從高空、建(構)筑物向外擲物、潑水;
5.將路面樹葉、砂石、廢紙等掃進市政排水管網設施內;
6.在露天場所和環衛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7.跨門經營、占道經營、亂堆亂放、亂拉亂掛、亂搭建亭(棚);
8.亂寫、亂畫、亂貼、亂刻及其他有損環境衛生的行為。
(三)道路、廣場、街道游園等公共場所及居民小區應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備足夠的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設施的完好、清潔。
(四)集貿市場及各類攤區、商場(店)等商品交易場所應保持設施整潔,擺放有序,排水暢通,無積存垃圾,無污水溢流,無占道經營,無油煙、噪聲擾民,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做好除“四害”工作。各市場進出口不得設置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臨時停放點。洗車場所應保持排污暢通,場地清潔衛生。
(五)各類機動車輛應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標志齊全醒目,不得帶泥土進城和拋撒各類廢棄物。
(六)載運容易撒落、泄漏、飛揚物品的車輛,應對箱體進行嚴密封蓋,實行封閉運輸。
(七)對生活垃圾投放點、垃圾中轉站、垃圾庫、果皮箱、垃圾車等環境衛生設施,應定期清洗、消毒滅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公路、水域沿線不得新設置垃圾存放點,對已有的垃圾存放點要逐步予以取締。
(八)垃圾收集實行袋裝化,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采用密閉箱體的車輛運輸,無散落飛揚物。
(九)公共廁所的地面、墻面、門窗、蹲位、燈具、衣帽鉤等應保持清潔衛生,排污暢通,無蠅蛆、尿堿、惡臭。沿街公共廁所標志及指示牌清楚明了,富有美感。
(十)醫院、療養院、賓館、科研單位、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產生的廢棄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醫療廢物和其它危險(嚴控)廢物必須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隨意排放、丟棄,污染環境。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開挖、維修街道或修剪花草,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街道,產生的渣土、樹枝、雜草等廢棄物應在二十四小時內清除完畢。
(十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隨意傾倒、拋撒建筑垃圾,不得在街道兩側或公共場所堆放建筑物料或廢棄物。
(十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損壞或挪用環境衛生設施。
(十四)城區中心區內禁止養雞、鴨、鵝、兔、豬、信鴿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獲準飼養的畜禽不得影響公共衛生和他人工作、生活。
(十五)犬只不得敞放,不得進入公共綠地及明示禁止犬只進入的場所,不得搭乘公共汽車。犬只外出產生的糞便,犬主應及時清除。
五、戶外廣告及標志管理標準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河堤、綠地、街道游園、建(構)筑物等戶外空間,設置彩旗、彩條、充氣物、布幅、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標志、標牌、燈箱、櫥窗,或發布戶外廣告、張掛宣傳標語。
(二)不得在建(構)筑物、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上亂貼、亂寫、亂畫、亂刻、亂噴涂。
(三)不得沿街散發廣告宣傳品。
(四)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牌、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標志、標牌及宣傳牌等,應設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規范,字跡、圖案清晰、完整,與街景協調并保持清潔,無破損、脫漆、缺字。
(五)戶外廣告牌、招牌應設置在商店門楣上方,同一條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設置的戶外廣告牌、招牌下沿,距地面高度應一致,風格、體量與主體建筑相協調,實行一店一牌,無重復設置。
六、夜景燈飾管理標準
(一)大中型建(構)筑物、城市重要景點建(構)筑物、繁華商業區建(構)筑物、標志性建(構)筑物,城市道路、橋梁、河堤、廣場、游樂場、游園、園林綠地及其他露天公共場所,城市道路兩側臨街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商店、餐飲、娛樂場所等,應按國家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及管理夜景燈飾。
(二)夜景燈飾應根據季節變化及區分“平時、普通節日,重大節假日”三種不同照明需求,科學安排亮熄燈時間。
(三)夜景燈飾應保持完好無損、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不得以強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暢通,不得影響建(構)筑物的安全。
七、施工工地管理標準
(一)施工、拆遷、待建工地應設置硬質實體圍墻,高度不低于1.8m,外墻應寫明工程概況及美化裝飾,實行封閉式施工(無法封閉的市政工程除外),圍墻出入口應設置板式鐵門,門頭應設置施工企業標志,門口處掛五牌一圖,工地管理做到內部標準化、外部景觀化。
(二)待建工地3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對工地區域進行臨時綠化,停工場地應進行內外整理,保持整潔美觀,封閉大門。
(三)拆除建(構)筑物,應采取隔離或封閉措施,實行濕法作業,防止揚塵污染環境。
(四)施工工地進出口應進行硬底化處理,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臺,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及相應的排水和泥漿沉淀設施,保證車輛不帶泥上路。建筑材料、渣土運輸車輛應裝載適量,實行封閉運輸,沿途無撒漏、無污水溢流現象。
(五)實施道路和各類管線等基礎設施施工的,應對施工區域實行硬質實體隔離或封閉施工(隔離封閉裝置不低于1.5米),并應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燈具。
(六)新建、改建、擴建或裝修、裝飾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時,應同時拆除、清除各種施工臨時設施,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七)施工、拆遷和裝飾等工程產生的渣土、廢棄物應及時清除,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待建工地內不得亂搭亂建,不得積存垃圾。
(八)施工工地內的積水要及時填平,不能封填的積水和建筑物內積水要定期(40天一次)投藥滅殺蚊蟲,工地辦公區和生活區要定期投藥滅鼠、滅蠅,使工地“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愛衛會規定的標準之內。
八、城市水域環境管理標準
(一)不得擅自侵占、覆蓋城區河道、封斷河堤、設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掏撈沙石;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打井、鉆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或占用河堤保護區道路、綠地建設建(構)筑物、堆放物品。
(二)禁止向水域及灘涂傾倒垃圾、渣土、動物尸體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糞便。
(三)禁止在河堤保護區范圍內設置家畜家禽等養殖場。
(四)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灘地上拋石筑壩和圍墾;不得在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各類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設施。禁止損毀堤防和河道附屬設施(水閘、截污欄柵、護欄、渠箱、泵站等)。
九、商場(店)、餐館管理標準
(一)在住宅(含商住樓)樓內新開設餐館,必須事先征得住宅樓內住戶和其他重大利益關系人的同意。已開設但未達到食品衛生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應限期改造、轉向經營或停業。
(二)經營餐飲或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的,應對煙道、爐灶進行改造,煙道不得接入地下。使用清潔能源,符合食品衛生和環保要求,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三)臨街商場(店)、餐館應自覺履行門前秩序管理責任制度規定的職責,無跨門占道經營,無將污水排入路面集水井,無亂擺、亂放、亂倒、亂掛、亂吐、亂張貼行為。
(四)商場(店)、餐館應保持店容店貌整潔,商品陳設有序,櫥窗明亮,內容健康,造型美觀。
(五)餐館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制訂經常性除“四害”措施,完善防鼠、防蠅設施,鼠、蚊、蠅、蟑螂的密度要控制在國家愛衛會規定的標準以內。
(六)中心街區不得開設鋼筋水泥銷售點、占道大排檔,主要街道不得開設摩托車修理、廢品收購等影響市容和擾民的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