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府辦〔2009〕7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后評價暫行規定》業經十屆10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后評價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確保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在實施過程中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的統一,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重大決策)后評價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重大決策在施行過程中,由負責評價的組織、機構運用科學、系統、規范的評價方法,對重大決策執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綜合評定,并由此決定重大決策的延續、調整或終結的活動。本規定所稱的重大決策后評價事項是指《惠州市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是重大決策后評價制度的組織實施機構。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監察局和重大決策提出部門具體負責決策后評價工作。
第四條 重大決策后評價工作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重大決策后評價以有利于檢驗重大決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重大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實現重大決策資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決定重大決策的循環形式為目的。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定期組織對重大決策實施情況的評價工作。重大決策實施一年內,至少開展一次重大決策后評價,對其同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及繼續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考察。
第七條 重大決策后評價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重大決策實施結果與決策目的是否相符合;
(二)重大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重大決策帶來的負面因素;
(四)重大決策實施在實施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重大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八條 重大決策后評價的準備:
(一)確定評價對象;
(二)確定合適的評價機構、評價人員;
(三)制定評價方案。包括評價目的、評價標準、評價方法和評價經費。
第九條 重大決策后評價的實施:
(一)運用個體的、群體的訪談方法或采用文件資料審讀、抽樣問卷等方法采集整理決策信息;
(二)實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統計分析決策信息;
(三)運用成本效益統計、抽樣分析法、模糊綜合分析法等政策評價方法實施評價,得出結論并加以綜合分析,最終取得綜合評定結論。
第十條 重大決策后評價的具體方法可以根據重大決策的特點和重大決策后評價的要求,選擇上述一種或多種方法。
第十一條 重大決策后評價的總結:
(一)撰寫重大決策的總體評價報告。一是對重大決策的制定與實施進行總體的評價,對重大決策后果、重大決策效率、重大決策效益作出定性與定量的說明;二是對以后重大決策的制定實施提出建議。
(二)對重大決策評價活動作出總結。一是對重大決策評價機構的效率管理機制作出總結;二是對評價人員的選擇、評價人員的素質作出評價;三是對評價方案與評價程序進行總結;四是對評價標準的合理性進行思考。
第十二條 重大決策后評價形成完整的重大決策后評價報告,按工作分工報市長、副市長及相關領導研究審定;需集體討論審定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定,形成對重大決策繼續實施、調整或廢止的最終決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