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我市危險廢物監督管理的通知
惠府辦〔2009〕2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加強我市的危險廢物(含嚴控廢物,下同)的監督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環保部門對全市危險廢物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縣、區環保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危險廢物的收集、轉移、貯存、利用、處置全過程及運輸工具、處置設施實施監督管理。
二、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市、縣(區)環保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后10個工作日內重新申報。
三、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置。不處置的,由所在地市、縣(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市、縣(區)環保部門指定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嚴禁將危險廢物隨意傾倒、堆放或混入生活垃圾處置。
四、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五、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需要移出過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環保部門申報有關過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品種名稱、數量及移出時間等資料,并按照轉移危險廢物的有關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移出該過期、廢棄危險化學品。
移出劇毒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移出前5日通知市環保部門和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說明其移出劇毒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運輸路線及應急措施等情況,移出完成后3日內將轉移聯單報市環保部門和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
轉移劇毒危險化學品的,由市環保、公安部門共同監督執行。
六、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收集、儲存、利用、處置。
七、市、縣(區)衛生部門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環保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八、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
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十、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別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十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日;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十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十三、在惠州市轄區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開展經營活動。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經營危險廢物上崗證。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運輸工具并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有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制訂了合理的安全生產及運輸過程的應急措施。
(四)應于每月上旬將本企業上月收集、貯存和處置的危險廢物情況統計表報市環保部門。
(五)每季度均須監測本企業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情況,并將有關的監測報告報市環保部門。
十四、對不按有關規定申報、轉移危險廢物和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