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4—45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規定》和《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府〔2014〕16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規定》和《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8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實現市場在公共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職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的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土地與礦業權交易、建設工程交易、產權交易以及按規定應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各項交易活動的監督與管理。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按照“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范運行、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原則,采取“一委一辦一中心”模式(“一委”是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一辦”是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一中心”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行統一決策領導、統一交易平臺、統一監督管理。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財政、國資、水務、交通運輸、監察、審計等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其主要職責是:行使對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重大事項的領導、決策權;審議相關管理制度和進場交易目錄;統籌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檢查相關部門工作落實情況。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是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設在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日常管理和協調。其主要職責是:
(一)綜合指導協調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管理制度;適時提出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調整事項目錄。
(三)根據需要參與對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土地與礦業權交易、建設工程交易、產權交易等交易活動的監督。
(四)建設并管理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土地與礦業權交易、建設工程交易、產權交易等招投標評標專家庫。
(五)參與并協助市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財政、國資、水務、交通運輸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公共資源交易各類業務投訴的調查處理。
(六)承辦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交易活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監督本行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掛牌、拍賣、競價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二)擬定本行業的公共資源交易規范。
(三)集中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業務。
(四)依法查處所監督項目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承辦市委、市政府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監察部門依法對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以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職業行為進行監督和督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公共資源進場交易的服務制度、場內管理制度、各項業務操作規程,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二)依法開展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土地與礦業權交易、建設工程交易、產權交易等業務活動,推行電子化交易。依法為進場交易的各方主體提供規范的場所、設施和服務,維護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
(三)協助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規范;負責核驗交易項目相關手續及市場主體、中介機構資格,按有關規定抽取評審專家。
(四)發布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接受報名,安排交易時間和場地,依法組織交易活動和確認交易結果。為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咨詢與服務。
(五)為監察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機構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管平臺。保存交易過程的相關資料備查。對場內交易活動的違法違紀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調查。
(六)依法成立項目評審委員會,并按照規程組織實施項目評審、公布評審結果。
(七)負責公共資源交易資料信息分析、統計、儲存,向有關部門報送統計資料,接受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考核和監督,對交易事項資料進行存檔管理,并制定檔案保管和查詢制度。
(八)接受除公共資源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項的委托,提供交易進場服務。
(九)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第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建立統一的評標專家庫,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嚴格篩選入庫專家,建立健全對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評價和信譽管理、檔案管理制度,規范評標專家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和考核情況及時對評標專家進行調整和補充,實行動態管理。
專家專業分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發改法規〔2010〕1538號)規定進行,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置包含各類專業專家的專家庫統一抽取終端,實現資源共享。
評標專家依法獨立評審,不受非法干涉,但應接受與評標活動相關的各方主體的綜合評價。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專家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參與評標。
第十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擬定公共資源交易各類市場主體不良行為標準、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和誠信體系信息的收集發布制度。
第十一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代理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庫;研究建立招投標企業誠信庫、供應商庫、商品行情庫;組織、指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各類交易業務行業標準和統一的市場交易規則;加強對相關行業代理機構或專業性市場交易機構的規范管理和信用考評,促使相關行業代理機構或專業性市場交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平等競爭。
第十二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運用信息化等手段建設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服務平臺。結合市綜合性電子監察平臺,構建公共資源交易的業務審批與監管系統,進一步改善交易方式,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推動形成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含電子交易平臺)內進行的各類公共資源招投標、采購、拍賣、掛牌、競價等交易活動及其監督和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
(一)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
(二)土地與礦業權交易;
(三)建設工程交易;
(四)產權交易;
(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公共資源交易。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本條上款各交易事項所含的項目、物品、服務、權益等資源。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范圍采用動態目錄管理制度。目錄內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均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含電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特殊情況不能進入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財政、國資、水務、交通運輸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廉潔高效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以下統稱投標人)參加各種形式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過程應依法接受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接受市綜合性電子監察平臺的統一監管。
第二章 管理服務機構
第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
第八條 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發展改革、監察、審計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的相關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和規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規章制度建設,協調理順外部關系,為公共資源交易的規范管理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十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依法組織開展公共資源進場交易的見證和服務管理工作,建立統一規范的電子化公共資源交易專業平臺。
第三章 交易范圍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擬定,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審核,再報市政府審定后實施。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進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2014年版)》詳見附件)。
第十三條 對目錄中產權交易類項目,需要確定評估價并且評估價1萬元(不含1萬元)以下的,項目評估價需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批準。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國務院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單次采購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80萬元以上的貨物或服務項目、工程建設項目中單項采購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規劃設計和監理服務項目、單次采購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為提高采購工作效率和規模效益,對采購頻次較高的、而且在使用過程中必須保證連續供應和服務的小額通用貨物、工程和服務類項目,推行全市統一模式的批量集中采購、協議供貨及定點采購,但必須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供應商。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土地與礦業權交易可以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交易應依法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工程,招標人(包括采購人、出讓人、轉讓人,下同)應根據工程的特點和自身條件,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須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都必須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七條 在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產權交易項目應當依法采用公開招標、拍賣、網上競價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 招標人要求變更交易方式的,必須經原交易方式審批部門批準,并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委托登記。對在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交易項目,招標人應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委托,并提交項目批復及相關資料,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交易項目進行登記。
(二)資料核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
(三)信息發布。根據交易項目批準的內容和相關資料,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核招標文件,統一發布交易信息。
(四)報名受理。受理工程建設投標人、采購供應商、土地和礦業權購買人及產權交易購買人的報名。
(五)繳納保證金。工程建設投標人、采購供應商、土地和礦業權購買人及產權交易購買人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的保證金專戶繳納保證金。
(六)開標競價。開標、掛牌、拍賣由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代理機構(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投標人持有效證件進入。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派人參加現場監督。交易活動原則上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系統進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場地無法滿足的大型實體性開標競價活動,可臨時租用其他公共場所組織開標競價活動。
(七)組織評標。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系統自動評審,若需專家評審的項目,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組建項目評標委員會。特殊情況需要推薦特別專業專家的,招標人應提前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組織評標專家抽取工作。評標工作必須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場所進行。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派人參加現場監督。因項目特殊,需要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場外進行評標的,招標人在開標前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八)結果公告。交易結果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統一平臺進行公示或公告,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九)交易繳費。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辦理公共資源交易時,應按有關規定向交易各方收取交易服務費用(其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
(十)交易確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在交易結果公示期結束后,向交易雙方提供交易確認,發放中標通知書或確認書等。
(十一)合同備案。交易雙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書面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交易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十二)交易鑒證。產權交易受讓方在付清交易價款并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才能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鑒證。
第六章 交易監督與懲處
第二十條 市監察部門應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全程監督,對監察對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察,受理對交易活動中違紀違法問題的投訴、舉報,依法依紀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統一進場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技術標準和操作流程,組織、指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制定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具體監督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履行各自監管職能,根據交易活動的實際需要,派員現場監管各類交易活動。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必須在關鍵部位和場所建立全方位高清視音頻監控系統。普通自動監控錄像信息循環存儲周期不得少于6個月,并按規定對重要的交易過程信息記錄刻錄光盤進行存檔。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進行檢查,收集、審核、記錄從業單位和人員的信用信息,建立市場各方主體信用檔案。推進行業之間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互認共享。加大對失信市場主體的懲戒力度,努力形成規范有序、嚴格自律、誠實守信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體系。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中的資金監管,確保公共資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規。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資金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必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在場外交易的,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為其出具成交確認書(或交易鑒證證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得給予辦理相關手續并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發生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中止或終止情形的,應當中止或終止交易。
第二十七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發生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依據交易合同約定的解決糾紛方式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成交后的后續監督管理,促進項目順利實施和合同履約率的提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項目履約情況并提出意見。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經辦人員和評標專家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在參與交易過程中認為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投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應按規定處理,并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的具體實施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及附件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附件: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