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規范公共資源交易(產權范圍)進場管理實施辦法(暫行)》業經十一屆3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確保公共資源產權范圍內項目"應進必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暫行規定》、《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惠府〔2012〕7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產權交易范圍公開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產權范圍)管理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市公共資源交易(產權范圍)管理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召集,聯席會議成員由市監察、財政、審計、國資監管、法制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單位組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協助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做好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聯席會議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產權范圍)方面的協調管理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審核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的《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產權范圍)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二)通報公共資源交易(產權范圍)中出現的有關情況,協調、解決公共資源產權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審核不適宜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產權范圍)項目;
(四)對公共資源交易(產權范圍)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開展聯合調研,對重點公共資源產權交易項目進行專項督查;
(五)對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產權范圍)管理的重大政策問題、工作建議進行研究,形成會議紀要;
(六)討論、解決需要集體研究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因工作需要或者成員單位提出申請,可以另行安排召開。聯席會議由各成員單位分管公共資源產權交易工作的有關負責人參加。
第六條 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產權范圍)項目目錄制度。加強產權交易項目進場管理,確保"應進必進"。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有關部門擬定《目錄》,經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后,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批準實施(《目錄》詳見附件)。
《目錄》應當定期更新,原則上每兩年更新公布一次。屬于《目錄》范圍內的公共資源產權交易項目,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其中:縣、區已設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可在本縣、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場交易,市本級和未設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縣、區,必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屬《目錄》范圍但有特殊原因不適宜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由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后,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產權范圍)項目實行成交款統一進場結算制度。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行政事業單位交易(產權范圍)項目,必須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成交收入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預算級次分別上繳市、縣(區)財政。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企業國有(集體)產權和實行企業化管理、未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事業單位產權交易項目,成交收入根據有關規定和國資監管等有關部門的要求劃轉到指定專戶。
第八條 進一步做好產權交易項目數據分析、統計工作。實行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情況動態報送制度。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市財政部門應每季度進行對賬,具體核對市公共資源產權交易項目的成交和收入上繳情況,發現應進而未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及時向聯席會議反映。
第九條 實行進場管理的公共資源產權交易項目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的產權交易鑒證書及相關材料依法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權屬登記或變更手續。未經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產權交易鑒證的國有產權交易(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依法批準的除外),市房管、國土資源、工商等有關部門不得為交易雙方辦理相關的權屬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十條 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產權范圍)決定事項告知制度。聯席會議通過集體討論、協商一致后,應將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印發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進場管理項目主管部門應認真執行聯席會議的有關決定,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積極、主動配合將本部門公共資源產權范圍項目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
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之間應加強聯系和溝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及時、有效地解決公共資源交易(產權范圍)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協調作用。
第十三條 市有關職能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公共資源產權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建立長效性、規范性的監督管理機制;對公共資源產權范圍項目未按規定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等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違規行為問責辦法》(惠市委辦〔2012〕37號)處理。
第十四條 各縣、區建設有公共資源產權交易機構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產權范圍)項目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