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建設項目涉海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惠府辦〔2013〕7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建設項目涉海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十一屆4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海洋漁業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25日
惠州市建設項目涉海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海洋經濟發展,保障海域使用權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充分發揮海洋資源優勢 努力建設海洋經濟強省的決定》(粵發〔2012〕13號)、《廣東省海洋經濟發展“十二五規劃”》(粵府辦〔2012〕2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粵辦發〔2013〕5號)、《廣東海洋經濟綜合試驗區發展規劃》(粵發改區域函〔2011〕3243號)和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同意將惠州市國家和省重點項目的用海列為項目憑海域權證書辦理項目建設手續試點地區的復函》(粵海漁函〔2012〕431號)、《關于惠州市擴大海域使用直通車試點的批復》(粵海漁函〔2013〕470號)等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建設項目凡涉及海域使用的,其用海和建設審批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涉及基本建設審批環節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部門職能和本辦法的規定,為涉及海域使用的基本建設項目辦理相應的建設手續。
第四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圍填海計劃管理政策的規定,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編制我市年度圍填海計劃報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和省重點項目圍填海優先申報列入年度圍填海計劃,因故錯過申報當年度圍填海計劃的,在項目海域使用論證工作完成后,可以按規定優先申請使用當年度圍填海計劃指標,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具有圍填海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門優先給予安排圍填海計劃指標。
第五條 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已批準的項目圍填海范圍,組織編制項目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按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項目用海可以通過申請審批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方式取得。
非經營性項目用海、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用海可以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其他建設項目用海應當通過公開出讓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
以申請審批方式申請項目用海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報批。
以公開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由具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或者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組織實施。
第七條 以公開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出讓前的海洋地質勘察、圍填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海域使用論證、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海域價值評估等前期工作,由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完成。
海域使用權出讓前期工作經費列入縣、區財政預算。
第八條 負責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公開出讓的機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程序發布海域使用權出讓公告。
第九條 項目用海涉及圍填海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在圍填海竣工后3個月內,向批準機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圍填海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用海單位向原海域使用批準機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銷原海域使用權證書和重新核發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十條 以申請審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圍填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圍填海形成熟地的總成本進行審計。
審計結果經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可作為項目用海補繳海域使用金的依據。
審計結果證明圍填海竣工形成熟地的總成本低于以同類建設用地基準價計算值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補繳海域使用金,補繳金額為以同類建設用地基準價計算值與填海竣工形成熟地的總成本的差額,補繳金額按級次上繳國庫。
審計結果證明圍填海竣工形成熟地的總成本高于以同類建設用地基準價計算值的,海域使用權人無需補繳海域使用金。
圍填海工程形成熟地總成本的審計經費納入縣、區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涉海建設項目以相應的海域使用手續為前置條件,憑相應的海域使用手續申請項目核準、規劃許可、消防設計審核、防雷工程驗收、設計審查、施工許可、項目竣工驗收、消防工程驗收、構筑物產權登記等基本建設手續。
用海手續和其他條件符合有關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辦理項目建設手續。
第十二條 法律規定免繳海域使用金的圍填海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立項前,應當向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規劃選址意見書。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規劃選址意見書前,應征求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負責海域使用審批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結論和其專家評審意見,按照行政審批程序規定的時限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項目用海預審意見。
第十四條 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涉海投資項目,應當以項目用海預審意見作為前置條件之一。
第十五條 市、縣(區)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涉海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查涉海項目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時,項目通過了用海預審的,應當給予辦理。
第十六條 市、縣(區)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涉海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時,項目用海已經獲得批準,并申領了海域使用權證書的,應當給予辦理。
第十七條 涉海建設項目單位申請消防、防雷工程施工圖審查或者備案時應當向公安消防、氣象部門提交用海預審意見,申請消防、防雷工程驗收應當提交海域使用權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第十八條 涉海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后,由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房產登記,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港口設施產權登記,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海底電纜管道產權登記。
涉海建設項目單位申請海域附著物產權登記時應當提交海域使用權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第十九條 凡涉及基本建設審批、監督、驗收、登記的職能部門,在辦理涉海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相關手續時,建設單位持有相應的用海手續文件和其他前置條件滿足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辦理,不得拒絕受理。
第二十條 市、縣(區)海洋、港口、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能,分別制定海域使用權、港口構筑物和海域附著房產抵押登記程序。
第二十一條 海域使用權抵押時,海域附著物一并抵押。
第二十二條 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由海域使用權人(債務人)和抵押權人(債權人)共同向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有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港口構筑物、海域附著房產的抵押登記由物權人(債務人)和抵押權人(債權人)共同向初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辦理。
其他海域附著物的抵押登記,擔保法中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向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擔保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可向填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有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審批用海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公開出讓方式用海建設項目審批流程見附件1、附件2,項目用海與建設審批按照確定的流程辦理。依法須報國務院或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事項,國家、省對審批程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附件:1.申請審批用海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圖
2.公開出讓用海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圖
附件下載:用海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