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老年歸僑生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1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
惠州市老年歸僑生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弘揚愛僑、助僑的精神,讓老年歸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惠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老年歸僑生活補貼應堅持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原則;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
(三)規范管理,操作有序原則;
(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三條 凡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于歸僑、僑眷身份確認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僑辦〔2008〕193號)的規定,并滿足下列條件的老年歸僑,均可申請生活補貼:
(一)申請人能夠提供居民戶口簿、國外出生證、護照證件(附外交部門及相關國家駐我國使領館的認證)、公安部門對其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同時附與原件相符的說明)、單位人事部門根據其本人檔案資料出具的證明(并附檔案復印件)等其中一項能證明其歸僑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審核確認。
(三)年齡在60周歲以上,具有本市戶籍或離退休關系在本市的老年歸僑。
第四條 老年歸僑生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補貼100元,由市財政、老年歸僑所在縣(區)財政各負擔50元,其中市直單位符合條件的老年歸僑的補貼全部由市財政負擔。以上所需補貼資金分別列入市、縣(區)財政年度預算。
第五條 老年歸僑申請生活補貼,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老年歸僑和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的老年歸僑,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該單位所在縣(區)的鄉鎮(街道)的僑務工作機構登記辦理(市直單位符合條件的到惠城區本人所在鄉鎮、街道的僑務工作機構參照上述程序申請辦理)。
(二)農村老年歸僑、城鎮無業的老年歸僑以及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的老年歸僑,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區)的鄉鎮(街道)的僑務工作機構登記辦理。
第六條 各鄉鎮(街道)的僑務工作機構應及時將申請老年歸僑生活補貼的材料提交縣(區)僑務部門。
縣(區)僑務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老年歸僑身份、年齡、住址及生存的有效證明材料,并組織進行公示,經審核合格、公示后無異議的,統一登記造冊。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向上級僑務部門申請復核一次。
第七條 縣(區)僑務、財政部門匯總老年歸僑名單報市僑務、財政部門,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縣(區)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相應的補助資金,并由市、縣(區)僑務部門按月組織發放。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做好老年歸僑生活補貼發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動態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及時辦理生活補貼停發或增發手續。各縣(區)僑務部門應對老年歸僑的健康狀況進行摸底調查,享受生活補貼的老年歸僑去世,自去世的第二個月起停發生活補貼。
第九條 老年歸僑生活補貼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市、縣(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對老年歸僑生活補貼資金發放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十條 市僑務、財政等部門應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提出老年歸僑生活補貼標準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采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老年歸僑生活補貼的,一經發現取消當事人補貼資格,如數追回已發放的補貼;不如實提供養老、退休關系信息的,一經查實,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