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2—027
惠府〔2012〕10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貧困殘疾人生活補助辦法》業經十一屆1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8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貧困殘疾人生活狀況,保障貧困殘疾人的基本生活,建設和諧社會,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中共廣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決定》(粵發〔2009〕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貧困殘疾人,是指納入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以及本人一級殘疾且無經濟收入的殘疾人。
第三條 補助對象
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軍人證》(以下統稱《殘疾人證》)且具有本市戶籍,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殘疾人,均可申請生活補助:
(一)低保家庭的殘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的殘疾人;
(三)不屬于低保、低收入家庭,但本人是無經濟收入的一級殘疾人。
上述補助對象不含政府集中供養的城市“三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義務人)人員和農村“五保”人員中的殘疾人。
第四條 補助標準
補助對象按每人每月100元標準發放生活補助。
第五條 申辦程序
(一)申請。
貧困殘疾人申請生活補助,應由本人或其監護人、親屬持《殘疾人證》、身份證或戶口簿、《低保證》(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失業證明、收入狀況證明等材料,向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殘疾人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惠州市貧困殘疾人生活補助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
(二)審核。
鄉鎮(街道)殘疾人工作機構自接到申請人初次申請生活補助的《申請審批表》和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三)公示。
1.公示地為申請人戶籍所在社區(村);人戶分離的,為申請人所在社區(村)。
2.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殘疾類別、殘疾等級、就(失)業狀況和家庭情況以及有無固定收入等。
3.公示期不少于7天。
4.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居(村)委會在其《申請審批表》注明公示情況,鄉鎮(街道)殘疾人工作機構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縣(區)殘聯審批。
(四)審批。
縣、區殘聯應自接到鄉鎮(街道)殘疾人工作機構上報的《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將審批情況反饋給鄉鎮(街道)。對不符合補助條件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并退還其申報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補助金發放
貧困殘疾人生活補助按年度計算,每月隨卡(社保卡或銀行卡)發放一次,具體發放辦法由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制定。
第七條 補助金停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貧困殘疾人生活補助:
(一)實現就業已脫貧的;
(二)戶籍已遷出本市的;
(三)經查實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四)應當停止發放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 資金來源
貧困殘疾人生活補助所需資金列入市、縣(區)財政年度預算,由市財政、貧困殘疾人所在縣(區)財政各承擔50%。
第九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核申請材料,規范管理補助資金,補助對象、補助標準、補助資金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市、縣(區)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貧困殘疾人生活補助資金的監管和審計。
第十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貧困殘疾人申請生活補助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資料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對符合補助條件的,應按規定及時審批和發放補助;對已不符合補助條件的,應及時停發補助。
第十一條 負責審核、審批和發放殘疾人生活補助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置,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