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3-12
惠府辦〔2013〕2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監督管理,強化公眾參與和公眾監督,增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切實保障公眾權利和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惠州市區(含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和仲愷高新區)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編制、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意見。博羅縣、惠東縣和龍門縣公眾參與有關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制定、建設、管理和其他相關活動,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公眾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過程,包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保護措施的意見征集活動;參與重要地段(如歷史文化街區、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周邊)的建設項目建設方案的意見征集活動;參與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管理的監督活動等。
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一)通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設置的意見箱、網站等平臺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接受有關部門邀請,參加關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保護措施的評審會、聽證會和論證會,現場發表意見;
(三)通過有關部門設置的公示欄、規劃展示點等了解和監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信息的公示情況;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邀請,擔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義務監督員;
(五)向有關部門舉報各類違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定的行為;
(六)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三、各級城鄉規劃、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編制、建設和管理過程中,通過以下方式確保公眾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權利:
(一)市城鄉規劃、文物主管部門在具體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布關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方案、保護范圍、保護措施等內容,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以及通過媒體、網絡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接受公眾監督;保護規劃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前,應組織專家評審并提請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二)及時公布已審批通過的各類保護規劃成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內容進行廣泛宣傳;
(三)對位于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以及文物古跡、歷史建筑等周邊的重要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批前,應邀請有關的利害關系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居民代表等,采取座談會、論證會或聽證會的形式,征詢公眾關于擬建項目對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影響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應采取在電視、報紙、網絡和公示欄進行公示等方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在進行規劃審批時,應采用評審、聯審和報請本級政府規劃委員會審議等方式;
(四)對位于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一般性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批前,應采取在電視、報紙、網絡和公示欄進行公示等方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在進行規劃審批時,應采用評審、聯審等方式;
(五)應對公眾提出的意見建立反饋機制,可通過電視、報紙、網絡和公示欄等渠道對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進行說明并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