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15〕1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實施辦法》業經十一屆8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地震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6日
惠州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抗震設防和已建工程抗震加固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縣(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依據經依法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地震小區劃圖或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
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依法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一)核電站和其他核設施,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的生產、儲存及輸送管道(網)等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二)公路、城市道路、鐵路干線的單孔跨徑超過
(三)大型水庫的大壩和城市上游的Ⅰ級擋水壩,裝機容量100萬千瓦以上的熱電廠、3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廠及其變電站,500千伏以上的樞紐變電站;
(四)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廣播發射臺和電視臺,通信樞紐的程控機主樓;
(五)區級及區級以上主要供電、供水、供氣、輸油管(網)的調度控制工程;
(六)大型工礦企業,大型糧油加工廠,大中型化工廠、煉油廠,大型海洋平臺,2萬噸以上大型船塢項目,高度超過
(七)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和Ⅶ度分界線附近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第六條 凡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立項論證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必須執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并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審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將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報告報當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各級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將有關部門審定的地震安全性報告作為工程可行性論證、工程設計審查的必備內容。
第八條 凡在我市境內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將資質情況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并按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的新建、擴建、改建一般建設工程,位于我市地震小區劃范圍內的,其抗震設防要求按照經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準的地震小區劃圖確定,位于我市地震小區劃范圍外的,其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市、縣(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準的地震小區劃圖及時向社會公布,方便查詢。
第十條 我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規定如下:
(一)惠東縣巽寮、鐵涌、平海、港口、黃埠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區、澳頭轄區范圍內的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的抗震措施按抗震設防烈度Ⅷ度確定,地震動峰值加速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按
(二)除本條第(一)項以外的我市其他區域的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的抗震措施按抗震設防烈度Ⅶ度確定,地震動峰值加速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按
第十一條 市、縣(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的管理,推廣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經濟適用、具有當地特色的建筑設計和施工技術,培訓相關技術人員,建設示范工程,逐步提高農村房屋的抗震設防水平。
第十二條 對已經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三條 市、縣(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確保建設工程符合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四條 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規定處以相應罰款。
第十五條 一般建設工程未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或者在地震小區劃范圍內而未按照地震小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