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16〕2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已經十一屆15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惠州市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粵辦函〔2016〕50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申報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第九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含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查。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烈士評定申報材料和申報對象死難情節的真實性、準確性負首要責任,應組織人員對申報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評定規定進行審核,對申報對象的死難情節進行現場調查,出具調查報告。
以縣級人民政府上報的評定烈士請示件內容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報人提供的申報對象犧牲情節等有關材料;
(二)屬于涉法案件的,需提交公安機關案件偵破材料和結論、法院判決書復印件;
(三)縣級調查小組對申報對象犧牲情節的現場調查報告;
(四)縣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示情況;
(五)《廣東省烈士申報審核表》、《縣級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廣東省申報烈士人員信息登記表》、《縣級烈士申報聯合審核票決情況表》;
(六)其他應提交材料。
對符合烈士評定的,除涉及國家秘密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向社會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向上一級政府申報評定烈士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討論,確實符合烈士評定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上報的烈士評定申報材料由市民政局牽頭受理,組織人員對縣級人民政府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現場審核,出具審核意見,經審核確實符合烈士評定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上報省人民政府。
第五條 市成立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市聯審小組),負責對市民政局提出的烈士評定意見進行審核。
市聯審小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民政工作的副秘書長任組長,市民政局局長任副組長;市公安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分管領導為固定成員。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并經市聯審小組組長同意,可相應增加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市聯審小組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擔。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個聯絡科室、一名聯絡工作人員,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六條 烈士評定市級聯合審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初核。市民政局相關業務科室對縣級人民政府上報的烈士申報材料進行初核,包括申報程序、申報材料、現場復核。對情節復雜的,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召集市聯審小組成員單位相關科室負責人共同開展現場復核,并經集體研究,提出初核意見。
(二)復核。市民政局召開局務會議對初核意見進行集中討論,詳細聽取初核情況匯報,認為初核工作程序合規、事實清楚、合法合規的,可將初核意見提交市聯審小組。否則,應組織對初核工作進一步完善后再次召開局務會議討論。
(三)聯合審核。召開市聯審小組會議對市民政局提交的初核意見進行聯合審核,提出意見。
第七條 市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采取記名投票的方式(每個成員單位一票,組長、副組長不參與投票),由各成員單位通過填寫《市級烈士申報聯合審核票決表》進行票決。同意票數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市聯審小組出具同意意見。否則,退回市民政局重新核報。市民政局將重核意見報市聯審小組再次票決,如同意票數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市聯審小組出具同意意見;仍未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市聯審小組出具不同意意見,由市民政局退回上報申報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
市民政局根據市聯審小組最終審核意見形成評定烈士的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提交以下材料:1. 市聯審小組審核意見及票決情況;2. 市民政局復核工作情況;3. 縣級人民政府評定烈士請示上報件;4. 申報人提供的全部申報材料。
以市級人民政府名義上報省政府評定烈士請示件一式八份,內容包括:
(一)縣級人民政府評定烈士請示上報件;
(二)市級人民政府審核意見;
(三)市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示情況;
(四)《市級審核小組對申報材料的現場審核報告》、《市級烈士申報聯合審核票決情況表》、《廣東省烈士申報審核表》;
(五)其他應提交材料。
第八條 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原則上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
第九條 《烈士褒揚條例》頒布實施前犧牲的人員,其烈士評定程序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條 烈士評定工作實行問責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偽造證明材料、出具虛假死難情節證明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參照本制度,分別制訂本級烈士申報聯合審核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